农机鉴定总站关于印发《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审定规则》的通知
农机鉴[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专业站,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鉴定站,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农办机[2011]61号)有关规定,我站研究制定了《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审定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审定规则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6年6月15日
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审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审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农办机〔2011〕61号)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大纲审定工作。
第三条大纲审定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形式审查和会务工作。
第四条审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副组长主持,实行专家分工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机制。审定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
第二章审查原则
第五条大纲内容应符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大纲的编写应满足TZ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大纲原则上应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第八条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
第九条大纲主要起草人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人应有该产品试验鉴定工作经验。大纲起草人的数量一般不超过7人。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会前专家按分工对主审大纲进行预审,将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会讨论。
第十一条审定程序如下:
--起草人简要介绍大纲编制情况,时间掌握在5分钟左右;
--主审专家介绍预审情况;
--起草人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主持人组织对大纲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起草人协助主审专家记录专家提出的全部审查意见,填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审定意见表》(附表),并由主审专家和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起草人按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大纲报批稿。
第十四条大纲报批稿应经过专家组复核。复核达成一致的,结论为“通过审定”。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应进行专家组全体表决,有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同意时,结论为“通过审定”;否则,结论为“未通过审定”。
第十五条根据审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专家组讨论通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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