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指导站站长痴迷炒股挪用公款158万获刑3年
人人都有些特别的小爱好,若把握适度,则无伤大雅。但如若失去掌控,则过犹不及,终酿祸患。王同庆就因为没有把握好“小爱好”的度,痴迷炒股,公款私用,**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近日,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王同庆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不经意一句话,竟成发案线索
2015年5月,大同区检察院预防科到辖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调查,在走访农机经销商时,一名农机经销商不经意间发了一句这样的感慨:“农机站的大领导可喜欢炒股了,也不知道他哪来的那么多闲钱!”
说者无意,听者留心。有“闲钱”,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着腐败可能?参加座谈的预防科科长刘利国敏锐地发现这句话中有玄机,座谈中通过与其他人攀谈,侧面探听到“大领导”的一些信息。
“这位所谓的大领导是现任的区种子管理站站长王同庆。群众反映的问题是他在担任农机指导总站站长期间发生的财政方面的事儿。”刘利国说。
预防宣传归来后,预防科将这一可疑线索信息反馈给了反贪污贿赂局。反贪污贿赂局考虑到王同庆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若过早地打草惊蛇,很可能会造成线索断失,证据销毁。为此,反贪干警采取外围秘密入手。
运用证据说话,疑点各个击破
“我们把人员关系清楚、事实背景清楚、证据方向清楚作为评价举报线索是否可查的重要参考依据,做到初查力求精准有效。”该院检察长阮之华说。
为不惊扰调查对象,调查组兵分两路,一路采取信息数据分析调查,另一路开展扫清外围隐秘调查。通过深入收集挖掘众多具有价值的信息,全方位地对涉案人员情况进行综合剖析和动态监督,侦查人员较为全面地掌握了王同庆的犯罪动机、手段、涉案金额等证据,为立案查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个案件从发现线索、移交线索、初查、立案、逮捕、侦结,前后只用了半个月的时间。”该院副检察长佘顺祥说。
2015年5月4日,当王同庆被传唤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时,他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问东言西,嘴里反复就是用“不清楚”“我不记得了”等回答来搪塞、回避。
“你们单位收取的100余万元农机监理费并不在单位的账目上,这笔钱去哪了?”“2009年至2012年你的交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先后有3笔大金额账目流转,这几笔钱是从哪里来的?”“……你炒股的金额如此之大,你的收入难以平衡炒股的支出,你的钱是哪来的……”
王同庆万万没想到,他的“不知道”“不清楚”早已被侦查人员从他任职期间的农机指导总站的300多册账目中找到了答案,他的每一笔用钱都已从为他办事的报账员马某身上找到了答案,他的每一笔钱的去向早已从他银行卡的支出记录中找到了答案。
当办案人员向他提出一个个悬疑的追问,将一个个数据和证据让他回顾说明时,王同庆满头大汗地低下了头。
监管漏洞百出,检察建议制权
现年54岁的王同庆,平日里喜爱“炒股”。因为农机指导总站的农机监理费在上缴财政时有一定的间隔时间,会计入账时,必须通过王同庆签字后才能将这笔费用存入银行。王同庆作为农机指导总站的“一把手”,对资金的如何使用有着决定权。其单位没有银行账户,单位存款一直使用王同庆的个人账户。2009年,王同庆炒股渐觉资金不够,难以周转。于是,他想到了自己账户上的农机监理费,“借用一点,过段时间我炒股赚了,就还上了”。
第一次的“借用”很成功,无人发现,也顺利还上了。有一就有二,首次成功,王同庆的胆子也大了起来。2009年至2012年,王同庆又先后多次将总站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共计158万余元用于炒股。
2015年5月19日,大庆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法决定逮捕王同庆。同年7月6日,大同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7月13日,经大同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同庆在任大同区农机指导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58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监管制度的缺失,为王同庆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单位领导,特别是管钱管物重要岗位的领导,仍是搞‘一言堂',使得近年来小官大贪案件屡屡发生。因此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作为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洁身自好十分重要,切莫心存侥幸,在金钱的诱惑中迷失了自我。”佘顺祥案后提醒说。
在判决下达后,大同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会同该院反贪局一并下达了《关于在农机指导总站加强资金管理的检察建议》,并深入大同区农机指导总站进行了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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