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这项关于免除农机税收的建议已经呈报国务院!
今年2月份,农业部南京农机化所软科学团队骨干张宗毅副研究员深入调研,了解到国税在一些省份仍按小规模纳税人向从事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征收部分农机作业环节社会化服务的增值税,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与课题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胡冰川副研究员一道撰写了“关于全面免除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增值税的建议”的报告,并于3月份呈报国务院办公厅。
4月7日,张宗毅副研究员在农业部南京农机化所就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增值税问题接受新华社江苏分社经济新闻部陈刚主任专访。张宗毅副研究员向陈刚详细介绍了“营改增”背景下关于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法规政策及其漏洞,指出目前税收政策和相关补贴存在冲突、政策自洽性需要改善。陈刚主任表示,全面免除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增值税的建议有利于农民减负增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并表示农业部南京农机化所在“三农”政策研究上做了大量工作,希望以后加强合作。
关于全面免除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增值税的建议
一、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方式,农机作业组织是国家扶持的重要对象。
随着农业劳动力的减量化和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劳动力退出农业生产,正是机械化代耕、代种、代收等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的生产组织模式,才使得我国农业生产在农业劳动力快速下降的同时不仅没有减产反而持续增产增收。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方式,农机合作社和农机专业大户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经营主体,对保障我国农业生产起到了巨大的贡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扶持培育农机作业、农田灌排、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
国家和地方也出台了系列扶持农机作业组织的政策,比如近年来中央每年安排20多亿元用于深松补贴,一些省份出台了秸秆还田补贴、烘干补贴、青贮补贴、机插秧补贴等。
二、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省份对部分环节的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征税,甚至对深松等国家进行补贴的作业环节进行征税。
在调查中了解到,国税在一些省份仍按小规模纳税人向从事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征收部分农机作业环节社会化服务的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对农业机耕免收增值税。并注释“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然而以上注释中,只列举了传统的农机作业环节和业务,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农业供给侧结构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的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业务并没有纳入进去,如深松、烘干、秸秆还田、青贮等新出现的且有利于节本增效、绿色发展和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环节,这些环节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业务没有写入注释。这使得国家税务总局在地方的一些分支机构完全照搬机构规章制度,因而对新增的农机作业业务按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进行增税。如:
1、河南省濮阳市鼎诚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晓然反映,当地深松作业虽然可以享受到国家30元/亩的补贴,但财政局要求合作社按照补贴额提供发票,而税务局则按照3%收取增值税进行开票。作业5千亩,则要缴纳4.5万的增值税。目前农机作业服务燃油成本、机收成本、机具投入成本等各项成本都高,两三万不是小数目。**主要是不明白,为什么国家在补贴深松这项绿色增效的机械化技术的同时,还要征税。
2、四川广汉惠民农机合作社理事长廖兴华反映,四川省对谷物烘干给予40元/吨的烘干补贴,但财政局同样要求开发票,而税务局开票时则同样按照3%收取增值税。今年烘干了2万多吨,缴纳了2.7万左右的税收。而烘干考虑用电成本、人工成本等,平均每吨成本在140元左右,能节省两三万的开支对合作社来说也是减负。
3、河北省景县福利农机合作社理事长张春芝反映,今年合作社响应国家减少干收玉米面积发展青贮玉米的供给侧结构调整号召,购买了几台青贮收获机,为当地农民提供青贮玉米收获服务,并代销青贮至当地饲料厂,而饲料厂要求提供发票,当地国税局按照销售总额的3%开具发票,则一下子要交3万多税。100万的销售总额中包含给农民的青贮款,合作社的利润并没有多少,一下子少了3万,极大打击了合作社提供青贮作业的积极性。张春芝还担心,现在国家一号文件里都写了以后要规范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以后大家都规范了,再给对方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是不是都要发票了?到时候是不是交税就更多了?
三、为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建议全面取消各环节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增值税。
为了全面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精神,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面取消各环节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增值税,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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