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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疆农机局 2017年06月07日

  新农机办发〔2017〕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金计划

  2017年,自治区按照因素测算法、结合各地上年补贴资金使用和今年补贴资金需求预测,坚持向南疆倾斜的原则,下达了各地、州、市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各地需明确县市资金计划,结合上年结转,落实本年度各县市补贴资金总计划任务。

  二、明确补贴范围

  坚持绿色、环保、生态导向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2017年补贴机具各类范围为11大类、34小类、93个品目(附件)。各地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宏观引导与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补贴机具范围,对补贴范围内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全面实现敞开补贴。

  三、执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精神,自治区将开展补贴标准差别化试点工作,实行区域性定额补贴,北疆地区**高补贴限额按照三个不超过原则确定,即:不超过农财两部关于单机补贴的**高限额、农财两部发布的各档次**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补贴额,不超过该档次上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南疆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按照两个不超过原则确定,即:不超过农财两部关于单机补贴**高限额,不超过该档次上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分别在南、北疆区域内实行区域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具体产品补贴额继续按照“定额+限比”方式确定。

  四、启用补贴系统

  全区继续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系统将于近期正式启动,并于2018年1月31日关闭。各地、州、市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县市结转资金与分配资金,加强信息动态监督,各县市负责补贴信息录入的及时、完整与准确。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与指导,加大绩效管理力度,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职责,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对象确认、信息录入、机具核实、资金发放等环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把关,确保各环节规范有序。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真补到户(卡)”的补贴方式,严格执行“定额+限比”的补贴额确定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鼓励先购后补,鼓励报废更新、鼓励“一站式”服务。要加强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机具铭牌标识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报废更新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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