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休耕制度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7〕194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各休耕试点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8号),为做好我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现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耕地休耕制度试点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休耕制度试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兑现给耕地休耕的经营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的收益及管护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每年每亩补助500元。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7〕25号)要求,各试点县要明确实施内容、试点区域、技术路径、补贴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和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点县要对试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中旬形成年度报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农委;同时做好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工作,于12月10日前逐级汇总递交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属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0851-86891514
省农委财务处:葛磊,0851-85285075
省农委种植业管理处:张钟亿,0851-85283863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休耕制度试点)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2017年中央休耕资金分配表点击下载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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