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7〕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失信农机补贴查询系统农机补贴网产品产销企业,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有序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维护和保障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正常秩序,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以及中央、省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补贴政策实施中的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我省补贴产品投档、信息维护和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销、参与补贴款项申领、补贴产品退换货等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和省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购机者单独或参与上述违规过程违规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
第六条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较重违规和严重违规三类。
第七条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行为:
(一)存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填报上传等信息错误,未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
(二)存在补贴产品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与补贴政策要求不符或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
(三)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补贴产品退(换)时未主动报告当地农机部门且不涉及补贴额变动的;
(四)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或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机产品的种类、型号、配置、价格、补贴标准和生产企业等相关内容的;
(五)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六)其它违反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八条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
(一)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补贴额度档次且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的;
(三)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检验报告所列参数配置不符,或与归档时的补贴产品配置参数明显不符,包括降低、减少、改变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
(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明知补贴产品补贴额异常而未主动报告,或向购机者提供虚假发票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或者虚假宣传补贴政策,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和鉴定证书等信息的;
(六)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在补贴产品退(换)时未主动报告农机部门且涉及补贴款1万元以下的;
(七)违规行为发生后不主动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
(七)其它违反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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