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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7年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归档信息的通告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12月01日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17〕10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精神,现就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产品(以下统称“试点产品”)归档信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条件

  按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规定的试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执行。

  二、报送流程

  (一)企业登录“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118.178.118.143:81/),按要求注册并填报产品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附件1)。

  (二)企业应在自助归档系统内上传品目归属证明(格式见附件2),所填报的信息应与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三)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将企业承诺书(附件3)、定型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或鉴定证书、品目归属证明寄送至省农机局,其中企业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未寄送纸质材料的企业产品不予归档。

  三、报送要求

  (一)企业对报送的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全部责任,产品参数配置须与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内容一致。如报送信息发生变动或推广鉴定证书(定型证明文件)失效等情况应于事前告知我局。弄虚作假或推广鉴定证书(定型证明文件)失效未及时告知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企业产品补贴资格。如因企业原因,造成产品无法享受补贴或被归入补贴额较低档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企业对填写的销售指导价有效性负责,当中央补贴额与实际销售价格比例达到40%及以上时,须在销售前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由我局对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后方可进行补贴操作。因企业未提交说明,补贴产品被暂停补贴资格或补贴额被调低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企业承担。

  四、报送时间

  网上自助归档系统开放至2018年1月15日,我局将按照规定对报送产品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收件人:购机办;邮编:310020;联系电话:0571-86757982、86757983。

  附件:附件3-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生产企业承诺书.pdf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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