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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机局 2018年04月08日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西咸新区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局、财政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效高质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3日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我省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施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的机械化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与政策支持融合增效,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及产品资质

  (一)补贴范围

  根据农、财两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结合我省重点推进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发展果、畜、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机械化的实际,我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农、财两部确定的补贴范围中选择确定补贴机具品目,实施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逐步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持续推动农机装备结构优化调整。

  补贴范围划分为重点品目、普通品目,实施分类补贴。确定补贴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5大类38个小类96个品目,其中:一类重点品目79个、二类普通品目17个(详见附件1)。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调整按照年度进行。此外,为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全省将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市、县(区)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二)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各实施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补贴对象当年享受资金总额和数量设置上限,凡超过补贴数量或资金总额规定上限的,购买前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机局组织测算。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等普通机具品目,适度降低补贴额。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各市(区)对购机者反映及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省农机局。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我省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各地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市级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机械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开展资金需求测算。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各市资金需求测算情况及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总量,安排下达市(区)补贴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级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有结转的市(区)要高度重视,优先在下年使用结转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投档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实行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制。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后,自愿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机具投档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自主归档诚信行为负责,省农机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自主归档原则上每年投档两次。

  六、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承诺书,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销售价格等信息。

  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购买的补贴机具应为列入当年补贴机具信息表内的产品,凡购买非补贴机具无法申请补贴的责任由购机者自行承担。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户及法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农户编号(新增账户需提供)、承诺书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对于简易储藏设备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安装完成后方可申请。县级农机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登陆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资金申请表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二代身份证、“一卡通”账户姓名应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变更,并到街镇(社区)财政部门将新增账户信息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

  (三)核实公示

  街镇(社区)部门及时组织对辅助管理系统内已上传的补贴机具信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已办理牌证一并核验及带机办理已核验的机具不再核实),核实无误后在《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表》(以下简称抽查核实表,见附件3)上签署核实部门与核实人的意见(对机具抽查核实未通过的要向购机者做出说明)。当期拟补贴信息要汇总公示(公示表格式见附件4),公示无异议生成《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5),街镇农机部门当月应将补贴发放明细表报县级农机部门。

  (四)资金兑付

  县级农机部门组织核验机具,对当月补贴发放明细表内的信息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及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将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导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并兑付资金。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及时登陆辅助管理系统确认点击。

  七、退货规定

  凡办理补贴退货者,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购机者持产销企业已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购机发票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县级农机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加盖公章、复印留档,并在辅助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予以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专户”,持产销企业已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购机发票,加注县级财政部门意见,县级农机部门复印留档,并在辅助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予以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八、部门职责

  (一)省级农机、财政部门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依据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全省补贴实施方案,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开展违规行为查处,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省农机局负责提出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组织制定、公布补贴额一览表,组织补贴机具投档,开展政策宣传,公开信息、业务培训、警示教育和绩效考核等。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下达,开展业务培训等。

  (二)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补贴实施方案,开展资金需求测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金计划的申请、下达及分配调剂,督促和指导县级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兑付。重点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公开、业务培训、警示教育和绩效考核,审核县级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资金需求,组织开展补贴工作督导检查、违规查处和督办等工作。

  (三)县、镇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责任主体,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县、镇农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申请受理、核实公示、结算兑付等具体工作;开展补贴政策宣传、信息公开。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对辖区县、镇职责适当调整,确保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方案,全力抓好落实。要建立政府牵头协调,农机、财政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省农机鉴定机构要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积极引导,科学调控

  实施敞开后,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机大户、家庭农场、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机械设备,推动区域内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全程机械化提供物质装备支撑,促进农业机械化提档升级。

  (三)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全面运用辅助管理系统,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工作,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加快推进在购机集中地、政务大厅、重点街镇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要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普及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规范和强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管理,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开展补贴信息宣传服务,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各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要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上年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县(区)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进省际间和省内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附件:1、陕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确认表

  3、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表

  4、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示表

  5、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6、年县(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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