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啦!河北拟定15县试点,让秸秆“变废为宝”!
近日,河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了2018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答辩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结合各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现拟选择15个县确定为2018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县,现予公示↓↓↓
2018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拟定名单
安平县
临西县
临漳县
献县
丰宁满族自治县
玉田县
定州市
阳原县
大城县
鸡泽县
赞皇县
张家口市万全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卢龙县
博野县
省农业厅、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此前印发的《2018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指南》提出↓↓
每县安排资金1000万~2000万元
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10个左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每个县安排资金1000万~2000万元,通过整县推进,使示范县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率得到巩固提高,基本实现全量化利用,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直接还田和过腹还田水平大幅提升,耕地质量明显提高;秸秆能源化利用得到加强,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初步探索出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技术路线、应用模式和运行机制(具体任务目标待定)。
项目实施主体
县级农业(农牧)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实施,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主要为农机(农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食畜养殖场(户)及相关涉农公司,支持对象尽量集中,避免过于分散。
实施内容及补贴标准
秸秆肥料化利用
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秸秆还田利用机具的需求,对秸秆还田、收储、加工农机具购置及作业或加工进行补贴。包括:秸秆粉碎还田机、旋耕机、稻麦联合收获机、玉米联合收获机、青饲料收获机械、小麦玉米免耕精量播种机、腐熟剂抛撒机等及其他与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相关设备(含定位、监测等附属设备)或生产秸秆有机肥等专用设备购置补贴。
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秸秆还田进行作业补贴标准为不高于30元/亩;对腐熟剂抛撒作业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0元/亩;利用秸秆生产有机肥每吨补助不高于150元。
秸秆饲料化利用
围绕奶牛等草食家畜发展、种养结合、秸秆青贮、打捆、压块等内容有关机械购置补贴。包括:自走式青储收割机等青贮机械、秸秆铡草机、秸秆打捆机、秸秆打包机、秸秆压块机、TMR搅拌机等设备购置补贴。
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
秸秆能源化利用
用于秸秆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和秸秆成型燃料等秸秆处理配套机械设备购置补贴。
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
秸秆基料化利用
主要用于与食用菌生产相关的秸秆收获、粉碎等加工设备;菌棒肥料化利用有关设备购置补贴等。
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
秸秆原料化利用
主要用于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工业用纤维、造纸、秸秆碳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秸秆编织业等加工设备的购置补贴。
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
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
对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必要的设备进行补贴及作业补助等。包括:秸秆捡拾机、秸秆打包机、秸秆打捆机、运输车辆、抓车、铲车、输送带等专用设备购置补贴。
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收储运每吨秸秆补助不高于100元。
补助方式
各项目县自筹资金(包括县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比例应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
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设定基金等方式。
项目县应根据工作需要,承诺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规划制定、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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