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印发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农计发〔2018〕31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机局联系。
湖北省农业厅
2018年9月19日
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
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新产品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新产品范围。
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为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田间运输机和食用菌料装瓶(袋)机等3个品目。
(二)新产品资质条件。
1.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2.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有出厂合格证明。
3.通过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上述三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三)新产品补贴标准。
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1。
二、试点区域及补贴对象
(一)试点区域。
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
(二)补贴对象。
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贴对象与购机补贴对象保持一致,均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试点期限和资金规模
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全省新产品补贴试点年度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各试点县市在本地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中安排使用。
四、试点产品补贴程序
新产品补贴试点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操作。按照“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的流程,具体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等证明)向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业(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审核确定补贴对象。由农业(农机)部门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向申请人发放《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系统中打印)。
(二)自主购机。申请人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购机,鼓励申请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供货单位与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并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申请人应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10天内)尽快购机,如逾期未购机,视同放弃购机,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将收回补贴指标。
(三)申办补贴。购机者须尽快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发票、银行卡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农业(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资料审核和机具核实。核实无误后,农业(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出具《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系统中打印),并做好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工作。
(四)补贴公示。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定期将已核实的新产品补贴受益对象和机具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或购机者所在村委会公告栏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机具核验。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在购机者购机后对新产品补贴机具逐台入户核验,确认机具是否真实购买。田间运输机应按照补贴验收报告(附件2)有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六)资金兑付。公示及核验无异议后,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补贴申请手续应由购机者本人办理,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试点县市农业(农机)对新产品购置补贴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兑付的及时性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将新产品试点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实施。市、州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资金监督检查、试点产品投诉调查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公开信息。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新产品补贴政策,要结合农业生产需求,开展新产品宣传推广和示范演示工作,不仅要让购机者知晓新产品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补贴要求和技术优势,还应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潜在风险,引导购机者理性购买新产品。各地要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公告享受新产品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告新产品补贴试点情况报告。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加强对试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一旦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不到位、补贴额畸高、用户投诉较多等方面的问题,要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鄂农规〔2017〕1号)进行处理。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切实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加强考核,认真总结。加强试点成效评估考核,将各地试点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年度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县市要认真开展绩效考核,总结新产品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主要做法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完善建议等,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各试点县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年度试点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
其他相关事项请依据《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18〕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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