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报送2018年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农机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归档信息的通告
为落实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现将产品归档信息报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送产品条件
(一)报送产品应符合浙江省2018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附件1)。
(二)报送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产品可以进行农机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标准化设施大棚产品建设应符合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T/ZJNJ 004—2018)、《玻璃温室技术规范》(T/ZJNJ 001—2018)相关要求。
(三)报送中央农机新产品,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2.由县级及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的《中央农机新产品实地验证表》(企业向推广应用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实地验证申请,详见浙农机〔2018〕18号文件);
3.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四)植保无人机试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继续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规定执行。
(五)被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不得报送。
(六)2017年已归档且分档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无需重复报送,但中央农机新产品需补充《中央农机新产品实地验证表》后方可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详细产品清单见附件3)。
二、报送时间
2018年度网上自助归档系统开放至11月30日。
三、报送要求
(一)企业对报送的产品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全责,产品参数配置须与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内容一致。如报送信息发生变动或鉴定证书(定型证明文件)失效等情况应事先告知我局。弄虚作假或鉴定证书(定型证明文件)失效未及时告知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企业产品补贴资格。如因企业原因,导致产品无法享受补贴或被归入补贴额较低档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登录“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http://118.178.118.143:81/),按要求注册并填报产品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附件4)。
(三)企业应在自助归档系统内上传品目归属证明(附件5),所填报的品目应与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目归属证明信息一致。
(四)企业对填写的销售指导价有效性负责,当中央补贴额与实际销售价格比例达到40%及以上时,须在销售前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待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后,方可补贴操作。因企业未提交说明,补贴产品被暂停补贴资格或补贴额被调低的,所引起的纠纷、损失由企业承担。
(五)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将企业承诺书(附件6)、鉴定报告或定型证明文件(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品目归属证明、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中央农机新产品实地验证表》、产品安全合格证明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寄送至省农机局,其中企业承诺书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寄送纸质材料的企业产品不予归档。寄送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收件人:省农机局购机办;邮编:310020;联系电话:0571-86757982、86757983。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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