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报废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农厅规〔2018〕2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
为规范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报废管理工作,现将《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报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9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报废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现代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报废行为,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按照《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要求,农机合作社在监管期内的农机装备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机装备报废是指农机装备因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恶化或安全性达不到规定标准不宜继续使用而作废。
高效节能的进口农机装备(含进口组装),除特殊原因损伤严重或个别性能较差机型外,原则上应加强机务管理和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四条省、市(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装备报废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装备报废的管理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农机装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农机装备技术状态恶化,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整、维修后仍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相关标准,影响安全使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六条农机装备经过一定时期使用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
(一)农机装备超过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经过调整、维修后,技术状况仍属相关标准中禁用技术条件的。
(二)由于新农机装备出现,现有农机装备丧失使用价值或继续使用严重影响经济效益的。
(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评估大修费大于同种新机价格50%的。
(五)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按照“确定报废装备—提交报废申请—处理报废装备—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开展农机装备的报废工作。
(一)农机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拟报废的农机装备。
(二)农机合作社应向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拟报废农机装备书面申请,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的评估结果,出具处理意见。
(三)涉及人身安全的报废农机装备,农机合作社应送交报废农机装备回收企业,并领取报废农机装备回执;其它报废农机装备,可由农机合作社自行处理。报废农机装备的残值计入农机合作社财务账。
(四)农机装备报废后,实行牌证照管理的,农机合作社应持报废农机装备回执,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未实行牌证照管理的,应填写报废农机装备登记报告表,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八条每年底前,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向市(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农机装备报废工作情况,市(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汇总上报农机装备报废工作情况。
第九条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机合作社处理依法依规报废农机装备资产财务核算的指导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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