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推荐工作的通知
冀农机管发〔2020〕14号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助力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我省将组织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就做好农机新产品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要求
(一)产品属性。试点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农业机械属性,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
(二)先进性。试点产品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三)安全性。试点产品应当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四)适用性。在我省境内开展过试验验证。当地农机部门充分了解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作出适用性评价。
二、试点产品推荐
(一)广泛征求意见。各市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畜牧业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征求农业农村各行业部门、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民的意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经单位集体研究,提出本地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
(二)明确品目归属。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分类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确定产品所属品目,遴选试点机具品目。
(三)严格开展评估。各市要从严审核,对拟推荐产品的产品属性、先进性、安全性及适用性进行评估,初步选定产品。推荐试点产品需按先进性、安全性、适应性等方面要求内容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推荐。
三、试点产品材料报送
请各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审核所辖各县(市、区)报送的试点产品材料,并按《河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见附件)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于4月17日前报省农机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word版和pdf版)。
联系人:王旭华联系电话:0311-86256597电子邮箱:hebnjj@126.com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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