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联[2020]76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现将《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20年7月3日
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1 | 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50马力(含) | 3500 | ||
50-80马力(含) | 7000 | ||
80-100马力(含) | 10000 | ||
100马力以上 | 12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
4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5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3-4行 | 5500 | ||
6 | 水稻插秧机 | 4行,手扶拖拉机配套 | 510 |
2行,手扶步进式 | 540 | ||
4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简易型) | 840 | ||
4行,手扶步进式 | 1110 |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1460 |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 1050 | ||
4行,四轮乘坐式 | 5040 | ||
6—7行,四轮乘坐式 | 8760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 | 11580 | ||
7 | 水稻抛秧机 | 13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有序抛秧 | 15000 |
8 | 喷杆喷雾机 | 12m以下,悬挂及牵引式 | 280 |
12—18m,悬挂及牵引式 | 400 | ||
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 | 1800 | ||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300 | ||
18—50马力,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4750 | ||
9 | 机动脱粒机 | 待定 | 待定 |
10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140 |
转子直径≥550mm | 360 | ||
11 | 铡草机 | 待定 | 待定 |
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2号)精神,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标准
我省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见附件1),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报废条件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申请报废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必须基本完整。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严重残缺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实施报废补贴的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系在我省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且使用满3年。
五、回收企业认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须具备相应的场地、拆解人员、拆解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申请单位根据《湖南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规定》(见附件2)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资质。由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印发《湖南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已经认定尚未到期的资质继续有效。各市州所辖区域内须设立多家回收企业。
六、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机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行驶证,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向机主出具《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废旧机具原则上在机主户籍所在地报废并兑现补贴,变型拖拉机可在使用地就近报废,但须回机主户籍所在地兑现补贴。
(二)现场拆解。由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农机进行拆解,对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并拍照、全程录像备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确定拆解批次并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回收企业负责人应分别在报废农机台帐和《确认表》上签字。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牌证核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机主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在《确认表》签注“未上牌”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持身份证件、惠农补贴“一卡通”、《确认表》向所在地补贴受理点申办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享受报废补贴的机主可以不购买新机。各市州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五)建立档案。回收企业要及时建立拆解档案,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报废更新补贴档案,档案应包括机主与废旧农机合影、机主身份证明、“一卡通”复印件、《确认表》、新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细化措施,提高补贴资金兑付效率。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对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县级农业农村局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更加严格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市州要指导县级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具体操作办法。要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半年和全年报送年度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湖南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规定
3.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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