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快农业机械更新换代,进一步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共同制定了《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云南省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意见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
我省选定补贴报废农机种类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农业机械种类调整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商务部制定的报废补贴种类范围,结合省情,按年度进行适当调整。
四、报废条件和标准
(一)报废条件。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需对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资料信息;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二)报废标准。满足报废条件,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
1.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等于18kW)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18kW)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和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资金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件1),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可根据上年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对补贴额进行优化调整。
六、回收企业
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维修网点、合作社等其他企业,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开展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申报情况,按照公开择优、集体决策的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审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地方主流媒体或农业农村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承担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已完成备案农机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件、行驶证等信息,根据报废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符合报废要求。报废回收农业机械相关信息不清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需提供农业机械相关来历证明的,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要求提供。
(二)现场拆解。回收企业严格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拆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并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机主、回收企业、农机监理人员分别在报废农机台帐和《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现场销毁后,机主凭《确认表》向原登记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申请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完成牌证注销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办理原则,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一站式”服务,在现场销毁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和报废更新补贴申请。
(四)补贴申请。机主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愿选购所需的新机具,持有效的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存折)、《确认表》、新购机具发票等资料,按当地规定申请报废更新补贴。
(五)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不多于10台,县域内年度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统筹做好农机报废更新与农机购置补贴的相互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合理优化办理程序,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
(二)强化信息公开。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让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实效。要强化信息公开管理,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年度对受益机主信息进行集中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度、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优化服务便民。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预约办理、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鼓励县级探索开展远程监控报废回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报废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办理效率。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降低机主报废补贴申办成本。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和机主,参照《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州(市)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做好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开展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上报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附件:1.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云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附表1
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50马力(含) | 3500 | ||
50-80马力(含) | 7000 | ||
80-100马力(含) | 10000 | ||
100马力以上 | 12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
4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5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3-4行 | 5500 | ||
6 | 水稻插秧机 | 4行手扶步进式 | 1300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1700 | ||
4行四轮乘坐式 | 5000 | ||
6行四轮乘坐式 | 8000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11000 |
附表2
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表)
回收证明编号: | |||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机具类别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 | 回收日期 | ||
登记日期 | |||
报废条件 | 1.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 ||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 |||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车价格50%的; | |||
4.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 |||
5.国家明令淘汰的。 | |||
已办理注销登记。(此内容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
农机监理单位(章) | 农机回收企业(章) |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机主(签字并按手印): | |||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为样表,各县可结合实际,对表格的格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2.此表机具型号和机具类别填写请按附件1规范填写。3.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留存;三联签注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印章后,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报废更新申请补贴手续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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