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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08月19日

鄂农计发〔2020〕16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农机)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机械化的新期待,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联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7日

湖北省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2020年我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积极探索农机新产品试点的分类归档、补贴验收、资金兑付等路径和方法,为连栋温室等农机新产品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不断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

  二、试点补贴产品

  (一)试点产品范围

  2020年,继续对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试点补贴,相关补贴要求仍按《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等2类机具。

  (二)试点产品条件

  2020年新增试点机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整机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

  2.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还需提供有关试验鉴定材料或用户证明材料等。

  3.通过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委托)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4.本方案下发前试点产品有一定的生产应用情况。其中连栋温室推广应用面积不少于10000㎡,且应用两年以上;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销售不少于10台(套)。

  连栋温室的设计使用年限、荷载取值、构件用材、制造安装等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和《湖北省农用连栋温室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安装应符合《湖北省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安装要求(试行)》(附件2)要求。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号、安装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连栋温室选址和场区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基础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和施工,资金兑付前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应配套完善。畜牧用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选址条件和布局符合养殖场建设和防疫卫生环境等要求。

  (三)产品补贴标准

  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新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近两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进行测算。试点产品分档参数及补贴额详见《湖北省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3)。

  连栋塑料膜温室(整栋)起补轴线面积为2000㎡(含),连栋玻璃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1000㎡(含)。

  (四)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试点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2.方案下发前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至少要设立1个售后服务中心。能够为用户提供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技术质量要求、使用说明书,以及现场安装、使用培训等全程服务。其中连栋温室生产企业须具有钢结构施工三级以上的资质,有设计能力和自主加工车间;

  4.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5.自愿申请列入试点补贴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试点地区和补贴对象

  (一)试点地区。连栋温室试点范围为我省设施农业规模较大、产业体系较为完善、示范带动能力较强,以及发展潜力较大的10个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4);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试点地区覆盖全省。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试点期限

  补贴申请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试点方案,新建的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等产品,在试点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补贴。

  五、补贴资金规模

  全省新产品补贴试点年度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连栋温室年度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各试点县(市、区)在本地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中统筹安排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含)和50万元(含)。

  六、企业投档要求

  参与试点补贴的企业于2020年8月15日前,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https://td.sxwhkj.com/)上自主投档。投档时应提供在湖北省境内建成的一栋(套)连栋温室或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整套档案原件扫描材料,材料应包括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无此项)、销售发票、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等内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投档的产品组织(委托)开展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投档成功后,整个试点时间内有效。符合投档要求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导入湖北省农机购置辅助管理系统。

  七、补贴操作流程

  新产品补贴试点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操作,实行“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具体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等证明)和向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审核确定补贴对象。由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向申请人发放《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系统中打印)。

  (二)施工建设。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在我省投档成功的连栋温室或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生产企业及符合补贴要求的试点产品,签订合同后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建设或安装。产品施工建设前,连栋温室生产企业应向补贴对象提供施工图图纸和结构计算书等;产品施工完成后,连栋温室生产企业应向补贴对象提供使用说明书、竣工图、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生产企业应向补贴对象提供平面布局图、设备布置图、使用说明书、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

  (三)申办补贴。产品竣工验收达标后,补贴对象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对象和生产企业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办理补贴材料如下: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凭银行卡(账户),经营组织凭银行开户许可证对公账号等。

  4.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指标确认通知书;

  5.产品建设合同、施工图纸(或设备布置图)和建设完成的现场图片,其中连栋温室还需提供竣工图及用途承诺书(保证连栋温室用于农业生产种植方面,以及同意接受监督管理、跟踪核查等承诺),设施用地证明视当地政府是否要求提供;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提供用地和环评证明材料,以及县级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或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对运输车辆随机采集5份棉拭子样品,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

  6.竣工验收报告。

  (四)核实查验。由试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形式检查,采用查看资料和现场核验相结合的方式,核验产品建设合同、施工图纸(或设备布置图)、竣工图(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无此项)、竣工验收报告与申报补贴产品的一致性,填写《湖北省连栋温室补贴核验表》、《湖北省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补贴核验表》(见附件6、7),并拍摄补贴对象和建设完工的产品合影照片存档。连栋温室实际建设规模应与图纸标注建设规模相一致,相差比例不得超过5%。对于申请补贴资金额度30万(含)以上的,市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共同参与核验。

  (五)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等按照《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0号)要求执行,并在相关网站公示补贴对象、建设地点、产品信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

  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补贴资金兑付前,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检测报告应包括《湖北省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参数有关要求和建设要求等内容;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配套的车辆洗消中心设施(钢结构)按相关建筑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满足洗消工艺要求。资金兑付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对相关产品或设备质量检测的能力。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新产品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试点全过程管理,积极作为,担当尽责,为新产品试点提供可靠组织保障。市级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试点县(市、区)试点过程中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县(市、区)须安排经费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贴试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切实提高试点成效。

  (二)强化企业责任。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使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材料。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其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补贴对象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三)强化风险防控。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密切跟踪试点产品市场情况,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鄂农规〔2017〕1号)进行处理。对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试点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再兑付补贴资金。对问题突出、成效不明显的产品,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处理措施。

  (四)强化经验总结。农机新产品试点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各地要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勇于探索,先行先试。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挖掘和提炼工作经验,于12月15日前将年度试点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邮箱:hbsnjhc@163.com)),试点工作情况将纳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延续绩效管理。

  附件:1.湖北省农用连栋温室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2.湖北省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安装要求(试行)

       3.湖北省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4.湖北省连栋温室试点县(市、区)名单

       5.湖北省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实地验证表

       6.湖北省连栋温室补贴验证表

       7.湖北省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补贴验证表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可编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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