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粮改饲工作任务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28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粮改饲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函〔2019〕988号),在各地自愿申报并综合考虑各地粮改饲实施条件等因素基础上,经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南宁市青秀区等15个县(区)实施2020年粮改饲项目,粮改饲中央补助资金共计3167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0〕25号),自治区财政厅已正式下拨2020年广西粮改饲项目中央扶持补助资金。为加快推进广西粮改饲工作,现下达2020年粮改饲工作任务(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项目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认真编制好本县(区)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实施业主,明确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项目实施方案于2020年9月20日前报所在市畜牧主管部门批复后,报我厅备案(电子邮箱:xmc2800033@163.com)。
二、经我厅向农业农村部争取,甘蔗尾稍收贮获准列入粮改饲补助内容。各项目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要抓紧督促指导项目实施业主利用当前甘蔗收获有利时机,开展甘蔗尾稍收贮,按照粮改饲工作管理办法和要求做好相关收贮佐证台账收集保存工作。
三、由自治区畜牧站负责指导全区粮改饲实施有关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或自治区畜牧站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畜牧与饲料处蒋婕,0771-5829872;自治区畜牧站唐善生,0771-5829902。
附件:1.2020年广西15个县(区)粮改饲任务分配表
2.2020年广西粮改饲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3.2020年广西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4.粮改饲项目收贮环节台账和绩效考评资料整理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2020年广西15个县(区)粮改饲任务分配表 | ||||||
序号 | 单位 | 金额(万元) | 实施面积(万亩) | 收贮量(万吨) | 备注 | |
中央资金3167万元 | ||||||
1 | 南宁市 | 青秀区 | 50 | 0.3 | 0.9 | |
2 | 隆安县 | 50 | 0.3 | 0.9 | ||
3 | 百色市 | 隆林县 | 50 | 0.3 | 0.9 | |
4 | 乐业县 | 66 | 0.4 | 1.2 | ||
5 | 河池市 | 都安瑶族自治县 | 1152 | 7 | 21 | |
6 | 东兰县 | 33 | 0.2 | 0.6 | ||
7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 66 | 0.4 | 1.2 | ||
8 | 大化瑶族自治县 | 331 | 1.8 | 5.4 | ||
9 | 来宾市 | 兴宾区 | 329 | 2 | 6 | |
10 | 忻城县 | 315 | 1.9 | 5.7 | ||
11 | 武宣县 | 66 | 0.4 | 1.2 | ||
12 | 崇左市 | 扶绥县 | 115 | 0.7 | 2.1 | |
13 | 大新县 | 132 | 0.8 | 2.4 | ||
14 | 龙州县 | 280 | 1.7 | 5.1 | ||
15 | 天等县 | 132 | 0.8 | 2.4 | ||
合计 | 3167 | 19 | 57 |
附件2
2020年广西粮改饲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为加强2020年广西粮改饲工作实施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17〕8号)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主线,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收贮、使用青贮玉米、甘蔗尾梢和牧草等优质饲草料的积极性,依靠市场机制拉动种植结构向粮经饲统筹方向转变,构建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借助粮改饲试点平台,运用微生物技术,大力推广以“微生物+”为核心的“微生物+饲草料”等现代生态养殖模式,提高草食动物养殖效益,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产增收。
二、工作原则
(一)需求导向,产销对接。综合考虑草食畜牧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畜定需、以养定种,合理确定粮改饲种植面积,确保生产的饲草料销得出、用得掉、效益好。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资源条件,尊重种养双方意愿,集成品种选择、田间管理、收贮加工、饲喂使用等技术,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饲草料品种。
(三)种养结合,规模适度。把养殖场流转土地自种、订单生产等种养紧密结合的生产组织方式作为优先支持方向,协调推进适度规模种养,同步提升饲草料品质和种养效益。
(四)权责到县,公开透明。实行工作权责到县(市、区,以下称县),即任务资金、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全都明确到县。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开透明。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粮改饲项目,扩大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增加收贮量,全面提升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全面提升种植收益、草食家畜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
四、实施内容
粮改饲主要采取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青贮玉米、甘蔗尾梢和牧草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添加益生菌后以微贮饲草料产品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就近转化,引导粮改饲区域及周边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
五、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方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
贮工作,在确保粮改饲面积、收贮量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支持各地以提高收贮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大型收贮主体贷款贴息、改扩建青贮窖等收贮设施补助等工作;鼓励大型收贮主体跨区域开展收贮作业。采取先贮后补、阶段验收阶段补助的方式,按照地上窖贮(含平贮)青贮饲料的收贮量进行验收核定补助。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已经享受过其他牧草种植等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粮改饲补贴。不得随意扩大补贴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实施主体。以下情况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1.用去穗的玉米秸杆制作的青黄贮、微贮饲料。
2.从外县(市、区)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含裹包青贮)。
3.往年贮存的青贮饲料。
4.往年建设的青贮窑(池)。
(三)补助标准。粮改饲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优质饲草料收贮,补助具体环节为饲草料收贮环节(不补助种植环节),即按一定的补助标准和实际收贮量计算补助额,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自行确定,但**高不超过60元/吨。在确保粮改饲面积、收贮量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可安排少量资金用于大型收储主体贷款贴息、改扩建青贮窖等收储设施等环节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项目县自行确定。
六、项目申报和遴选程序
各县对照遴选条件以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为县人民
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项目县及承担的任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文确认粮改饲项目县,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县实施:一是草食家畜养殖基础好,规模化程度较高;二是气候、水土条件适宜发展规模化饲草料种植;三是政府重视种植结构调整和草食畜牧业发展;四是农民粮改饲积极性高、养殖场户收贮条件好。对总体收贮规模有限、但拥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或专业收贮主体的县,可酌情遴选纳入粮改饲范围。
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批复
按照农业农村部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广西粮改饲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项目县根据2020年粮改饲项目储备工作有关实施方案编制要求或广西粮改饲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编制具体的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实施任务、实施主体和内容、补助方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程序、实施进度、工作措施、核查验收、资金拨付、数据汇总、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上报所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批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批复的项目县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八、项目精准管理
(一)明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须为持有效的工商登记、明确法人责任的主体,并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和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的实施主体由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
(二)实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各方要共同签订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实施主体签订实施管理合同或者责任状,实施主体要与实施过程的有关方(生产、施工、供销)签订合同等履约文书。
(三)实施主体签订承诺书。实施主体要承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任务,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承诺不虚报冒领、不骗取套取资金,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行项目建设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具体项目实施主体要按有关要求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向市农业农村部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报送进度信息和工作情况。
(五)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成立项目督查组,对粮改饲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收贮环节项目台账和绩效考评资料要求。参照《粮改饲项目收贮环节台账和绩效考评资料整理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台账收集整理工作。
(七)县级项目台账管理要求。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粮改饲项目收贮环节台账和绩效考评资料整理要求》整理归档台账,做到条块结合,资料齐全,目录编排合理,页码标注清楚,方便查阅。
(八)数据收集统计和信息报送要求。各项目县要安排专人负责粮改饲数据收集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全面调度饲草料种植、产量、价格、效益、收贮量、使用效果、生产方式等数据信息,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将数据录入国家粮改饲管理系统,并报送项目进度等信息。
(九)项目审计。年度项目任务完成后,建议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年度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高项目实施的合法性。
(十)项目核查验收。项目可采取分阶段验收和全部完成再验收形式,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向属地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现场验收。验收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县补助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建议邀请1—2名自治区专家参与现场验收。
(十一)公示及补助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工作(含阶段工作验收)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结果,核准补助对象收贮量和补助额度后,在当地及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验收完成任务数和标准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或分阶段拨付资金)。对发现问题的收贮主体要督促整改,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后按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十二)绩效评价。收贮工作结束后,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按照《2020年广西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组织自查自评和总结。于下年度1月15日前(另有通知要求的按通知规定报送)将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所属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评价组对项目县粮改饲工作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绩效评价。同时自治区级自查自评和总结,于下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成立自治区粮改饲工作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广西粮改饲工作的实施,组织协调广西粮改饲项目申报、项目任务落实、绩效评价、技术指导服务、项目督查、宣传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负责提出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建议、报送信息、绩效评价、技术指导服务、项目督查、宣传和其他业务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汇总、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配合工作。
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实施粮改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的粮改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粮改饲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粮改饲纳入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做到“五到位”,即落实责任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组织计划到位、情况调度到位、监督管理到位。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抓好项目申报、实施、监管、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科技支撑。各项目县要重视科技支撑作用,组织技术力量围绕饲草料“种、收、贮、用”四个环节下功夫,开展技术研究和集成配套,通过集中授课、现场参观、座谈等方式,抓好青贮技术的培训推广。积极开展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推广示范活动,组织农技人员进村入户,现场指导饲草料种植和青贮制作,积极探索适宜当地发展的饲草品种和收贮、使用技术。帮助项目实施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积极开展技术指导,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提高实施效果。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规定,规范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项目县要切实担负起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在项目验收后按照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私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四)加强宣传和推广。各项目县要召开粮改饲工作安排部署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推进粮改饲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注意挖掘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提炼一批可操作、可推广、可复制的成熟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把握关键农时节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粮改饲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典型模式宣传推介,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附件3
2020年广西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粮改饲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的依据。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17﹞8号)精神,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定。
第三条绩效评价以目标任务为导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平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县级自评与现场抽验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投入和过程、产出、效果和扣分项四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投入和过程。
1.组织领导。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政府重视,将粮改饲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
2.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补助资金全部核算发放到位。
3.项目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同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方案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
4.宣传总结。重视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5.机制创新。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动上有新突破;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在粮改饲推进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效果好、有实例、可复制。
(二)产出。
1.数量指标。完成饲草料收贮量任务;完成粮改饲面积任务。
2.质量指标。项目县规模化养殖场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和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占收贮总量比例;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比例;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
(三)效果。
1.经济效益指标。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与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
2.服务对象满意度。相关收贮主体、种植户、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
(四)违规违纪。
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15—30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评为0分。
第六条绩效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县级自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评价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提交《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证明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实地检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成立评价组(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参加),对县级自评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过程中,随机抽查实施主体(收贮单位)核查相关数据和工作落实情况。
(三)综合评价。评价组综合考虑自评打分、自评报告等材料、工作总结以及实地检查等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标准进行打分。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划分。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获得合格以上的项目县,将在下年度粮改饲工作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县,责令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根据整改情况,调整下年度粮改饲工作任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
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县(区): (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自评依据 | 自评分数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1 | 投入和过程 | 组织 | 领导机制 | 3 | 是否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职责是否清晰,任务是否明确 | 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得1分,职责清晰得1分,任务明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2 | 领导 | 重视程度 | 3 | 县(区)政府是否重视并将粮改饲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 | 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3 | 资金 | 资金使用 | 4 | 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得1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得3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4 | 管理 | 资金到位 | 2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全部核算发放到位 | 核发到位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5 | 项目 | 实施方案 | 5 | 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复,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备案,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 | 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备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实施方案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得4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6 | 监督管理 | 7 | 是否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是否细致到位,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粮改饲进度信息 |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制度全面完善得1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细致到位得3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7 | 管理 | 培训推广 | 3 | 是否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是否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开展技术培训 | 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开展技术培训,范围基本覆盖试点的种养及收贮主体、效果好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
8 | 宣传 | 宣传报道 | 4(+2) | 是否重视宣传工作并积极组织媒体进行报道 | 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得2分,有关工作被县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得2分。 | ||
总结 |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2分,有关工作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加2分。 | ||||||
9 | 经验总结 | 4(+4) | 是否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是否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 能够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得2分。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得1分,报送工作总结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4分:粮改饲典型经验在市级及以上层面进行推广介绍加2分,工作成效得到市级领导肯定批示加2分,得到自治区或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加4分,批示加分不累加,**高4分。 | |||||||
10 | 机制 | 政策联动 | 2 | 是否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运上有新突破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1 | 激发积极性 | 2 | 是否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2 | 创新 | 协调发展 | 2 | 是否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3 | 其他创新 | 4 | 是否在粮改饲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其他创新 | 有创新并且取得一定效果、有实例、可复制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14 | 产出 | 数量 | 饲草料收贮 | 10 | 是否完成饲草料收贮任务 | 完成收贮目标任务量得10分,完成数量每少3%扣1分,扣完为止。(注:每少3%扣1分指较目标少3%(含)以内扣1分,少3%至6%(含)扣2分,以此类推,下同。 | |
15 | 指标 | 粮改饲面积 | 10(+2) | 是否完成粮改饲面积任务 | 完成粮改饲面积目标任务得10分,完成数量每少3%扣1分,扣完为止。 | ||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2分:超额完成面积目标5%(含)至10%加1分,超过10%(含)以上加2分。 | |||||||
16 | 质量 | 养殖规模化发展水平 | 5 | 试点地区规模化养殖场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和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占收贮总量的比例 | 超过50%(含)以上得5分:达不到50%的,每少59%扣0.5分。 | ||
17 | 收贮专业化发展水平 | 3 | 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比例 | 提高10%(含)以上得3分,提高5%(含)至10%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18 | 指标 | 种结合紧密度 | 5 | 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 | 超过50%(含)以上得5分:达不到50%的,每少5%扣0.5分。 | ||
19 | 效果 | 经济效益指标 | 种植效益 | 6 | 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 | 提高10%(含)以上得6分;低于10%的,按提高比例除以10%乘以6分计分,未提高不得分。 | |
20 | 养殖效益 | 6 | 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较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 | 下降5%(含)以上得6分;低于5%的,按下降比例除以5%乘以6分计分,未下降不得分。 | |||
21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相关收贮主体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度 | 5 | 反映相关收贮主体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用百分比来衡量,数据通过问卷调查形式获得。 | 得分=调查问卷满意度乘以5分。 | ||
22 | 相关种植户和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度 | 5 | 反映相关种植户和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用百分比来衡量,数据通过问卷调查形式获得。 | 得分=调查问卷满意度乘以5分。 | |||
23 | 扣分项 | 违规违纪 | 违规违纪 |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 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15-30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评分为0。 | ||
合计 |
附件4
粮改饲项目收贮环节台账和绩效考评
资料整理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粮改饲工作绩效和总结材料,利于指导项目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项目实施任务完成情况材料
(一)目标任务对比表。体现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目标任务汇总表。分“粮改饲面积、收贮优质饲草料、粮改饲种植效益提高、养殖成本降低、收贮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六个汇总表体现,见表1-1至表1-6。
(三)目标任务汇总表的分类表。设“粮改饲面积、收贮优质饲草料、粮改饲种植效益提高、养殖成本降低、收贮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六个分类表,体现各个项目实施单位(场、合作社、户等)具体承担任务的完成情况,见表2-1至表2-6。
(四)台账材料。各个项目实施单位(场、合作社、户等)的原始记录材料,分“粮改饲面积、收贮优质饲草料、粮改饲种植效益提高、养殖成本降低、收贮设施建设、收贮主体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七个子目录整理归档,与分类表对接。
二、完善佐证材料
(一)粮改饲面积佐证。包括营业执照、养殖备案证明、自种证明、种植土地证明、种植合同或证明、种植照片、现场核实资料(核实品种、面积、田间整片地饲草长势等图片)、使用甘蔗尾稍折算成为粮改饲面积的说明等。
(二)收贮优质饲草料佐证。包括收贮合同书、承诺书、农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地址信息、收购过磅单据、付款单据、收贮照片(含设备)、现场核实资料(测产估产、收集、收割过程的图片)、牛羊养殖存栏出栏情况资料、综合估算养殖饲草料使用量(双方签字确认)资料、与购买用料单位的销售合同、销售出货时每车图片、货物到达购买方地点的销售过磅单据和销售环节银行转账单据或者移动支付单据。
(三)收贮设施建设佐证。包括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材料、工程款发票和银行转账单据,还有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工程图片资料、设施照片等。
(四)收贮主体有关收贮银行贷款和社会服务等佐证。包括贷款合同、服务活动证明(如扶贫)、照片等。
(五)项目补助佐证。包括通过项目验收的意见书、项目审计报告、发放补助通知、公示、补助名单签领表、补助转账凭证等。
(六)粮改饲种植效益提高佐证。包括种植单位的种植效益证明或说明、种植青贮玉米和籽粒玉米的照片等。
(七)养殖成本降低佐证。包括养殖单位的养殖成本降低证明或说明、未使用优质青贮草料前或同地区未使用优质青贮草料喂养草畜饲料成本调查报告、全株玉米青贮和饲喂牛羊的照片等。
(八)工作绩效评价佐证。
1.投入和过程。
(1)组织领导。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农业农村局文件)。
(2)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好(具体制度);核发到位(核发清单和银行转账单)。
(3)项目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得到批复和备案(批复文件等);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制度);按计划组织项目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到位(督导检查总结、照片和绩效评价材料等);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报送的进度材料等)。
(4)培训推广。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培训通知,签到表等);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养殖、种植、收贮方面指导的照片等)。
(5)宣传总结。组织媒体进行报道(新闻报道、网上报道等);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文件等)。
(6)机制创新。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方面有创新(政策或工作文件、扶贫户台账);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帮扶指导文件等);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发展加工、生产无公害产品、推进生态养殖等);在粮改饲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其他创新(取得一定效果、有实例、可复制)(与粪污资源化利用结合等)。
2.产出。
(1)数量指标。完成种植、收贮目标任务(任务完成表、种植收贮汇总表、分类表和种植收贮单位)。
(2)质量指标。规模化养殖场户和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占收贮总量的比例(超过50%)(收贮汇总表、分类表和收贮单位);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比例(10%,满分3分,低于5%不得分)(收贮汇总表、分类表和专业收贮单位);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超过50%)(种植收贮汇总表、分类表和收贮主体单位、合同等)。
3.效果。
(1)经济效益指标。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10%)(效益提高汇总表、分类表和实施单位);使用优质青贮草料,较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下降5%)(成本降低汇总表、分类表和实施单位)。
(2)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相关收贮主体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调查问卷表);反映相关种植户和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调查问卷表)。
(3)扣分项。违规违纪(有关文件)。
三、完善项目数据统计表
以下提供项目数据统计表,供参考。
(一)目标任务对比表
年粮改饲项目计划任务及完成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时间:
下达计划任务 |
完成任务情况 |
||||||||||||
下达文件 |
下达时间 |
种植面积(万亩) |
收贮数量(万吨) |
批准实施方案文件 |
批复时间 |
种植面积 |
收贮量 |
种植效益 |
养殖成本 |
资金拨付 |
|||
亩数 (万亩) |
完成(%) |
收贮数量(吨) |
完成(%) |
提高(%) |
降低(%) |
拨付 金额 (万元) |
完成(%) |
||||||
(二)汇总表
1.粮改饲面积。
表1-1 年草畜养殖单位(场、户)使用饲草料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养殖单位类型 |
养殖单位数量(个) |
草畜饲养量(头) |
其中肉牛(头) |
奶牛(头) |
肉羊(头) |
第一季度饲草料使用量(吨) |
第二季度饲草料使用量(吨) |
第三季度饲草料使用量(吨) |
第四季度饲草料使用量(吨) |
全年饲草料使用量(吨) |
1 |
规模场 |
||||||||||
2 |
养殖户 |
||||||||||
合计 |
规模场说明: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
表1-2 年饲草料种植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种植单位类型 |
养殖单位数量(个) |
第一季度种植饲草料(亩) |
第二季度种植饲草料(亩) |
第三季度种植饲草料(亩) |
第四季度种植饲草料(亩) |
全年种植饲草料(亩) |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
1 |
规模场 |
|||||||||||
2 |
养殖户 |
|||||||||||
3 |
其他 |
|||||||||||
合计 |
表1-3 年甘蔗尾稍使用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使用单位类型 |
使用单位数量(个) |
第一季度使用量(吨) |
第二季度使用量(吨) |
第三季度使用量(吨) |
第四季度使用量(吨) |
全年使用量(吨) |
全年使用甘蔗尾稍折算成为粮改饲面积(亩) |
1 |
规模场 |
|||||||
2 |
养殖户 |
|||||||
合计 |
2.收贮优质饲草料
表1-4 年收贮单位收贮量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收贮单位类型 |
收贮单位数量(个) |
其中自种收贮(个) |
与种植合作社(大户)合作收贮(个) |
与种植农户合作收贮(个) |
第一季度收贮量(吨) |
第二季度收贮量(吨) |
第三季度收贮量(吨) |
第四季度收贮量(吨) |
全年收贮量(吨) |
其中全年收贮青贮玉米(万吨) |
全年收贮甘蔗尾稍(吨) |
全年收贮其他饲草料(吨) |
收贮去向 |
|||||
饲草料 |
甘蔗尾稍 |
饲草料 |
甘蔗尾稍 |
饲草料 |
甘蔗尾稍 |
饲草料 |
甘蔗尾稍 |
参与项目的养殖场(户)用 |
项目外销售 |
||||||||||
1 |
规模场 |
||||||||||||||||||
2 |
养殖户 |
||||||||||||||||||
3 |
专业企业 |
||||||||||||||||||
4 |
其他经营主体 |
||||||||||||||||||
合计 |
3.粮改饲种植效益提高
表1-5 年种植效益提高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种植单位类型 |
种植单位数量(个) |
全年种植青贮玉米平均亩产(斤) |
全年青贮玉米地头收购均价(元/斤) |
全年种植牧草平均亩产(斤) |
全年种植籽粒玉米平均亩产(斤) |
全年籽粒玉米地头收购均价(元/斤) |
种植青贮玉米比籽粒玉米平均亩产效益提高(%) |
1 |
规模场 |
|||||||
2 |
养殖户 |
|||||||
3 |
其他 |
|||||||
合计 |
4.养殖成本降低
表1-6 年养殖成本降低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养殖单位类型 |
养殖单位数量(个) |
草畜饲养量(头) |
其中肉牛(头) |
肉羊(头) |
全年用优质青贮草料喂养平均增重1公斤或产奶1公斤成本(元) |
未使用优质青贮草料前或同地区未使用优质青贮草料喂养平均增重1公斤或产奶1公斤成本(元) |
利用青贮等饲草料饲喂牛羊,养殖的饲料成本降低 (%) |
1 |
规模场 |
|||||||
2 |
养殖户 |
|||||||
合计 |
(二)分类表。即造册登记表。
1.粮改饲面积
表2-1 年草畜养殖单位(场、户)使用饲草料造册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养殖单位(场、户)名称 |
草畜饲养量(头) |
其中肉牛(头) |
奶牛(头) |
肉羊(头) |
第一季度饲草料使用量(吨) |
第二季度饲草料使用量(吨) |
第三季度饲草料使用量(吨) |
第四季度饲草料使用量(吨) |
全年饲草料使用量(吨) |
一、 |
规模场 |
|||||||||
1 |
||||||||||
2 |
||||||||||
二、 |
养殖户 |
|||||||||
1 |
||||||||||
2 |
规模场说明: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
表2-2 年饲草料种植户造册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种植单位名称 |
草畜饲养量(头) |
第一季度种植饲草料(亩) |
第二季度种植饲草料(亩) |
第三季度种植饲草料(亩) |
第四季度种植饲草料(亩) |
全年种植饲草料(亩) |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青贮玉米 |
牧草等 |
|||
一、 |
规模场 |
|||||||||||
1 |
||||||||||||
2 |
||||||||||||
二、 |
养殖户 |
|||||||||||
1 |
||||||||||||
2 |
||||||||||||
三、 |
其他 |
|||||||||||
1 |
||||||||||||
2 |
||||||||||||
合计 |
表2-3 年草畜养殖单位(场、户)使用甘蔗尾稍使用造册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草畜饲养量(头) |
第一季度使用量(吨) |
第二季度使用量(吨) |
第三季度使用量(吨) |
第四季度使用量(吨) |
全年使用量(吨) |
全年使用甘蔗尾稍折算成为粮改饲面积(亩) |
1 |
规模场 |
|||||||
2 |
养殖户 |
|||||||
合计 |
2.收贮优质饲草料
表2-4 年收贮单位收贮量造册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收贮单位名称 |
收贮设施设备数量(个) |
属于自种收贮打√ |
属于与种植合作社(大户)合作收贮打√ |
属于与种植农户合作收贮打√ |
第一季度收贮量(吨) |
第二季度收贮量(吨) |
第三季度收贮量(吨) |
第四季度收贮量(吨) |
全年收贮量(吨) |
其中全年收贮青贮玉米(万吨) |
全年收贮甘蔗尾稍(吨) |
全年收贮其他饲草料(吨) |
收贮去向 |
|||||
饲草料 |
甘蔗尾稍 |
饲草料 |
甘蔗尾稍 |
饲草料 |
甘蔗尾稍 |
饲草料 |
甘蔗尾稍 |
参与项目的养殖场(户)用 |
项目外销售 |
||||||||||
1 |
规模场 |
||||||||||||||||||
2 |
养殖户 |
||||||||||||||||||
3 |
专业企业 |
||||||||||||||||||
4 |
其他经营主体 |
||||||||||||||||||
合计 |
3.粮改饲种植效益提高
表2-5 年种植效益提高造册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种植单位名称 |
第一季度种植青贮玉米(亩、吨) |
第二季度种植青贮玉米 |
第三季度种植青贮玉米 |
第四季度种植青贮玉米 |
第一季度种植籽粒玉米(亩、吨) |
第二季度种植籽粒玉米 |
第三季度种植籽粒玉米 |
第四季度种植籽粒玉米 |
全年种植青贮玉米产量 |
全年种植籽粒玉米产量 |
全年青贮玉米地头收购均价(元/斤) |
全年籽粒玉米地头收购均价(元/斤) |
种植青贮玉米比籽粒玉米平均亩产效益提高(%) |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
一、 |
规模场 |
||||||||||||||||||||||
二、 |
养殖户 |
||||||||||||||||||||||
三、 |
其他 |
||||||||||||||||||||||
合计 |
|||||||||||||||||||||||
4.养殖成本降低
表2-6 年养殖成本降低造册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养殖单位名称 |
草畜饲养量(头) |
其中肉牛(头) |
肉羊(头) |
全年用优质青贮草料喂养增重或产奶(公斤) |
全年用优质青贮草料喂养增重或产奶(公斤饲料成本(元) |
全年用优质青贮草料喂养平均增重1公斤或产奶1公斤成本(元) |
未使用优质青贮草料前或同地区未使用优质青贮草料喂养平均增重1公斤或产奶1公斤成本(元) |
利用青贮等饲草料饲喂牛羊,养殖的饲料成本降低 (%) |
一、 |
规模场 |
||||||||
二、 |
养殖户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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