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厅函〔2020〕1031号
各市(地)、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我厅制定了《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29日
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推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聚焦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薄弱环节、薄弱领域和服务普通农户为重点,积极培育服务主体,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性服务体系,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信息化水平,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支撑。2020年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计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面积100万亩以上。
二、项目要求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以县为单位,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有基础。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一定基础,运行机制、技术路线基本成熟。相关产业优势明显,项目实施区域集中连片、规模集约,基本形成现代农业产业链条,示范带动能力强和辐射影响范围广。
(二)服务有需求。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多、群众参与度高,小农户等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有需求。
(三)基层有积极性。项目实施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高,能为项目实施工作提供经费、技术、人才等必要保障。
三、项目内容
(一)补助环节。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和当地特色主导产业,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方式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象聚焦服务小农户,服务环节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的收获和秋整地,已经组织实施了的农业生产全程托管也可纳入补助。项目任务实施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重点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
(二)补助对象。从事项目实施区粮食等作物生产性服务的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家庭农场等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并单季作物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00元。项目实施县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在上述原则范围内科学制定服务环节、服务内容及分环节、分内容的补助标准等。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
(四)补助方式及要求。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注重与现行其他涉农专项资金支持环节的政策衔接,防止出现对同一支持环节,补助标准不一致、政策抵触以及重复、多头补贴的问题。
四、实施流程
(一)制定县级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县(市、区)要围绕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组织实施流程,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市级于10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审核备案。
(二)公平选定支持对象。项目实施县(市、区)可以突破县域,采取招标、遴选等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选定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五是已列入县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名录的优先选择。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主体不能少于3家,
(三)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县(市、区)要组织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质量等。服务完成后,用户与服务主体要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以村为单位汇总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乡镇上报的服务面积进行抽查。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
(四)做好项目考评。县级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级是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要求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于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同步报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1年1月30日前完成对所属项目县(市、区)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于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项目县及时整改,市级检查验收报告及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实施项目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不定期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工作责任,严把项目进程,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实施县(市、区)政府应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保证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三)强化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县(市、区)要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贴标准,落实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审核责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落靠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组织巡回检查,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附件: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2.2020年xxx县(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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