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投档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81号)要求,现就我市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投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档范围
温室大棚钢骨架及配套设备。
二、投档资质
(一)投档新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
1.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2.钢结构骨架必须工厂化生产,采用热浸镀锌等防腐处理,具有出厂合格证明;
3.提供市级以上农机推广鉴定部门出具的田间验证评价意见。补贴产品要有10栋以上的推广应用;
4.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竣工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4.相关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导致无法明确界定产品品目或档次的。
三、投档方式
生产企业通过“网上申报、自主投档、随时报送”的方式进行自主投档,我委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定期发布投档结果。
(一)网上申报。生产企业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http://td.sxwhkj.com),参考操作手册相关提示内容,开展网上申报。
(二)自主投档。企业登录后点击“产品管理”—“产品添加”,选择“农机新产品”。在“机具类型”中选择“农机新产品”填报。
(三)随时报送。生产企业可随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上报产品信息。
我委随时受理企业投档,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公示审核结果。
四、投档要求
(一)生产企业如实填写产品投档信息,确保产品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清晰可认,并对所填报投档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信息填报错误、资料不全、不清晰导致产品无法归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投档企业自行承担。
(二)投档企业须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上传温室大棚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附件)。
(三)如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瞒报的,一律暂停受理该企业所有产品自主投档要求,情节严重的,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政策咨询电话:022-28450531;
市级农机推广鉴定部门咨询电话:022-27482920;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351-2357509(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温室大棚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温室大棚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补贴机具投档,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自主完成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据实将补贴机具归入相应档次并选择(填)补贴额,投送的所有信息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不存在有关规定所列的不得参与投档的情形,无任何虚假、误投或者重大遗漏等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问题。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安装施工能力,具备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向补贴对象提供使用说明书、竣工图、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进行温室大棚使用培训。
四、主动加强投档信息审核,对审核、公示期间以及公布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主动报告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并积极整改。
五、如违反投档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完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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