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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对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联动处理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4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财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相关要求,按照与违规行为发生地措施保持一致的处理原则,对在外省受较重以上违规处理、并在我省有归档的生产企业的产品,采取以下联动处理:

  一、对较重违规行为农机生产企业实施联动处理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博马-2604型轮式拖拉机有关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新农机函〔2020〕664号)。取消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博马-2604型轮式拖拉机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2、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奔野优森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处理的通报》(吉农机发〔2020〕32号)。取消奔野优森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奔野优森504型拖拉机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二、关于恢复部分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根据亳州市农机管理局《关于群众反映洛阳泰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情况的通报》(亳农机(2020)9号)。联动处理洛阳泰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704拖拉机的暂停3个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近日,收到洛阳泰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恢复704拖拉机的补贴资格的申请和违规行为发生地措施保持一致的联动处理原则。现恢复洛阳泰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704拖拉机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涉事产销企业所有补贴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企业的产品由于补贴资格被取消或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暂停产品在暂停期满后,应在6个月内由企业主动提出书面恢复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行放弃补贴资格。

  对发文之日前已经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已购买未录入(以机打发票日期为准)的产品,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继续办理申请结算兑付手续。各地要做好“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9日

  抄送:相关农机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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