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发布《2021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9]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内农机鉴发[2019]1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内农机鉴发〔2019〕17号)的规定,结合《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产品指南》和自治区现有鉴定能力,经自治区农牧厅同意,现将《2020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予以发布并从即日起实施,2020年发布的指南从即日起废止。农机企业可依据以上文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zwfw.nmg.gov.cn)上申请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包括初次推广鉴定、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换证和专项鉴定)。
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换证的产品不受本指南限制,但应符合现行有效大纲的要求,申请时填写原获证产品所属的产品类别和品目,产品类别和品目应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公布的一致。申报专项鉴定时,符合大纲要求的创新性证明文件在用户名单处上传、符合大纲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或产品应用报告(如有)与创新性证明文件合并上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用户名单》《企业自我声明》见附件,《产品规格表》应符合相关现行有效大纲的要求,其他材料应按试验鉴定的类型和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的要求准备,在对应栏目上传相关资料。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咨询电话:0471-533246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咨询电话:0471-4314387
材料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汇处东南角。
收件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3楼27号窗口农牧厅。
收件人电话:0471-5332462
附件1:2021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附件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
附件3:《用户名单》(适用于初次推广鉴定)
附件4:《企业自我声明》(适用于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换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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