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开展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21—2023年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1〕254 号,下称“方案”)要求,我区现开展2021-2023年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主投档产品
自主投档产品为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且该钢结构骨架已应用于本地区日光温室,主要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节能日光温室和钢结构骨架大棚(详见“方案”)。
二、申报产品条件
申报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补贴产品应符合“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购置补贴试点产品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和条件。
(一)生产企业须有所申报产品的企业标准,且符合“方案”中规定的“补贴产品企业条件”。
(二)补贴产品应符合“方案”中规定的“补贴产品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签署《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四)产品铭牌。已建成的设施大棚须在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铭牌上添加“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字样。
三、自主投档流程
(一)投档方式
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补贴产品自主投档采用网络申报的方式,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的原则进行。
1.投档平台网址。由生产企业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网址:td.sxwhkj.com/。投档前详细阅读投档平台首页“技术支持”栏目下的操作手册,熟悉平台操作。投档平台亦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nmt.nmg.gov.cn/zt/njgzbtxxgkzl/首页右上角“补贴产品申报系统”链接登录。
2.企业首次使用平台需按要求注册,注册后登陆进行自主投档;若企业已经注册,则直接登陆进行自主投档。密码忘记的用户可通过注册的手机号码自行找回。获得登录权限后,生产企业按照填报要求自主投档,按提示填写有关信息、上传材料。所有信息和上传材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所需上传材料如下:
①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②《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原件扫描件,须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模板从投档平台自行下载);
③产品铭牌照片;
④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省(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⑤企业标准原件扫描件;
⑥产品图片(正前、正侧、正后)。
3.生产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方案”附件7),准确选择相应的机具大类、小类、品目以及分档名称。
4.投档产品的投档信息在提交前可以修改,提交后将不允许修改,请确保信息无误后再向内蒙古自治区投档平台进行推送。提交后产品状态显示“待初评”状态,表示企业投档操作完成。
(二)投档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投档,投档平台常年开放受理企业投档。我区将视投档情况,在本年度内分批次集中对投档产品开展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后将对投档产品的形式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形式审核结果为通过的产品如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则导入“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中。
四、相关要求
(一)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产品投档信息,确保产品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并对所填报投档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若因信息填报错误、资料不全、信息不实、不符合投档要求等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投档企业自行承担。如发现投档有违规情节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等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二)已投档产品存在证书、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期、参数变更等情形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报告。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如未及时报告,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三)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档。若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企业承担。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产品;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以及暂停(截止投档前未恢复)或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
3.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
4.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10月28日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