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注销农业机械试验(推广)鉴定证书的有关说明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1年12月14日
黑农机鉴发[2021]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生产者申请注销证书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为规范证书管理,确保证书有效性,各农机企业应定期梳理本企业所持有的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农业机械试验(推广)鉴定证书,对不再使用的证书,应及时提出注销申请(申请内容详见附件),并将注销申请及证书原件一并邮寄至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业务综合室,履行注销证书程序。
附件:农业机械试验(推广)鉴定证书注销申请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农业机械试验(推广)鉴定证书注销申请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由于(原因),我公司申请注销以下农业机械试验(推广)鉴定证书,证书编号为:。
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使用该证书。
附件:农业机械试验(推广)鉴定证书原件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企业名称: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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