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信息报送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2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统称补贴产品)投档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报送的产品应符合《2021—2023年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修订)》和《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修订)》要求。
(二)已导入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且品目档次、基本配置和参数等均无变化及状态无异常的产品不需要重新投档,证书到期换证的产品需要重新投档。
(三)2021年已通过投档的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种子催芽机、干坚果脱壳机和轨道运输机等产品因参数要求调整需重新投档。
(四)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五)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六)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七)在我省涉嫌违规尚未处理完成的产品不得参与投档。
(八)其他不符合投档条件的产品不得参与投档。
二、报送条件
(一)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三)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获得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获得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专项鉴定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1)。
(四)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应具备以下资质:
1.产品须符合补贴额一览表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
2.生产企业须符合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和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有关要求;
3.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办法另行通知。
三、报送方式
投档采用网上报送方式,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进行投档信息填报,已在该平台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只需将企业信息完善后推送“浙江省”即可,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操作手册和推荐步骤(请于投档平台登录页面中自行下载)。
四、其他要求
(一)投档信息据实填报。农机生产企业要根据投档平台及补贴额一览表要求,真实、完整地填报有关信息:
1.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投档产品能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查询印证,证书状态为“有效”。对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中无法体现的主要参数与配置还应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2.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等,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所有上传的资料照片应清晰可辨,铭牌照片应为铆接在成品上的实物拍摄。
3.轮式拖拉机最小使用比质量参数变更的有关生产企业提交产品照片时须提供产品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在产品配置参数中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暂停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所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合理确定产品投档档次。农机生产企业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补贴额一览表、鉴定机构发布的所属品目信息和全国农机试验鉴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合理选择投档产品所属品目,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应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需签订2022版企业投档承诺书(附件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上传至投档平台。对企业违反投档承诺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将先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进行处理,因投档有误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五、报送时间
我省投档平台常年开放,常年受理企业投档。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归档信息审核,全年归档信息审核不少于3次。
咨询电话:0571-86757578;投档平台操作咨询电话:400-056-0569转2。
附件:1.专项鉴定产品实地验证表
2.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2022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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