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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农业机械国四排放标准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年11月24日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购机者: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现将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环保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原国三产品的鉴定证书未变更为国四产品前,不得将国三产品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不能用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

  二、持续做好国三产品补贴相关工作

  (一)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二)请各企业按照《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2022年第二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11月30日(含)前销售但还未投档的符合补贴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进行投档,逾期未投档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后续将不再受理此类产品投档。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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