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财政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为科学规范实施我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日
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6号)等文件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开展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与江苏省开展创新产品补贴资质互认。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各地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混合动力或电动农机等重点机具。在满足中央和省级资金需求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持续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持续推进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制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促进江苏与甘肃协同合作。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充分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省级服务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和多部门联动机制,发挥乡镇监管优势,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当年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省补贴范围”)为23个大类52个小类146个品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农垦农场)。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补贴资质的相关要求继续实施备案管理。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审、评审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按年度实施与调整。
鼓励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结合实际优化参数,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衔接,合理制定发布我省补贴额一览表,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在履行省级支出责任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条件下,可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 ,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在相关年度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前提下,可围绕优化完善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适当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优先补足上年资金录入缺口的基础上,采用因素法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将省农垦集团纳入全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照不超过本县区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全省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探索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补贴范围,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动员和遴选省内外优势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依照备案试点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以用促研、以研促造,缩短机具从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到推广应用周期,打通农机装备研产推用各环节堵点,探索一体化推进机制模式,加快发展农机新质生产力。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它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编制当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参与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并按规定投送或提交有关资料。从严查处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实施过程发现的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要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对重点机具逐台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从甘肃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社保卡和对公账户方式发放。县级财政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九)组织抽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协调落实、督导检查、预警监测、违规查处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认真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经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抄报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每年12月5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抄报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附件:1.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
3.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表
4.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附件1
2024—2026年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3大类52个小类146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5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3.4葵花籽收获机
5.4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4.1甜菜收获机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5.1叶类采收机
5.5.2果类收获机
5.5.3瓜类采收机
5.5.4根(茎)类收获机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7收获割台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灌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
15.1.6磨浆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5.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6.1棉花初加工机械
16.1.1籽棉清理机
16.2麻类初加工机械
16.2.1剥(刮)麻机
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果蔬分级机
17.1.2果蔬清洗机
17.1.3水果打蜡机
17.1.4果蔬干燥机
17.1.5脱篷(脯)机
17.1.6青果(豆)脱壳机
17.1.7干坚果脱壳机
17.1.8果蔬去籽(核)机
17.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2茶叶初加工机械
17.2.1茶叶做青机
17.2.2茶叶杀青机
17.2.3茶叶揉捻机
17.2.4茶叶压扁机
17.2.5茶叶理条机
17.2.6茶叶炒(烘)干机
17.2.7茶叶清选机
17.2.8茶叶色选机
17.2.9茶叶输送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手扶拖拉机
18.1.3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
19.1.2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拉幕(卷帘)设备
21.1.2加温设备
21.1.3湿帘降温设备
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平地机
22.2清理机械
22.2.1捡(清)石机
23.其他农业机械
23.1其他农业机械
23.1.1水井钻机
附件2
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
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补贴办理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要点如下。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发票、购机者“一卡通”社保卡账号、对公账户、开户名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等信息化服务平台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核验资料。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信息与其身份证件信息是否相符,购机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先办理牌证才能申办补贴,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重点机具包括:自走式收获机械、拖拉机等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补贴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非牌证管理机具,安装类、设施类、成套设施设备、高风险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对重点机具须在补贴资金结算前逐台进行核验;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成套设施设备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除重点机具外,其它补贴机具为非重点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抽查核验比例。
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可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抽查核验,抽查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基层工作人员组成的核验小组。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现场核验需对购机者、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照”拍照存档。核验发现机具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产销企业提供书面说明。购机者不配合开展现场核验机具的,可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专业农机人员、有经验意愿的农机使用土专家和农机手从事核验工作。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要点,进一步制定和细化完善具体的核验工作规范,经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抄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
附件4
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组长:杨金泉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副组长:常宏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江贵贤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刘文武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处长
安爱平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处长
孟养荣 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于水 省农机监理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常宏兼任,厅农机化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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