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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农业农村厅 2024年08月30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发局:

  为规范做好我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30日

  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0大类34个小类56个品目作为我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贴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待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其中:非牌证管理机具还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印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范围内。

  开展农机创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全省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县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将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选择对部分重点机具提高补贴额,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提出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建议,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含中央和省级)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一)资金分配。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75%)、任务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等。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按规定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县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市、县属地方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所在市、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二)继续完成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任务。2022年以来参与河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的补贴机具,继续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2〕116号)执行。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核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积极参与区域范围内省份统一投档审核,与农业生产条件、模式相近或相同省份根据各省审核技术优势,协商共同组织开展机具投档审核工作,并及时公示公布投档结果。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应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要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或银行卡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自行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抽查核验比例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执行,办理服务系统根据补贴额设置非重点机具范围,补贴额1000元(不含)以下的为非重点机具。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鼓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为提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发放效率,可探索提级发放补贴方式,有关情况另行通知。

  (九)组织抽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或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落实对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重点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补贴信息抽查、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县级要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省农机试验鉴定总站要及时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省农机试验鉴定总站、省农机技术推广总站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市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常年开放投档平台,方便生产企业随时自主投档。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2),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执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号),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鼓励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县(市、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定州、辛集市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2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1

  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大类34个小类56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栽植机械

  2.3.1插秧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玉米收获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4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4.1甜菜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搂草机

  9.1.1打(压)捆机

  9.1.3青(黄)饲料收获机

  9.1.4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饲料(草)粉碎机

  9.2.3饲料混合机

  9.2.4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繁育设备

  10.1.1孵化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拖拉机

  17.1.1轮式拖拉机

  17.1.2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农用运输机械

  18.1.1田间搬运机

  19.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1加温设备

  2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0.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0.1.1平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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