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商省商务厅,现就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报废补贴范围
在《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7个农机种类基础上,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新增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谷物烘干机、挤奶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6个机具种类纳入报废补贴范围。
二、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报废补贴标准在原补贴额基础上再提高50%,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执行《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新增的6种机具,按本补充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详见附件)。对自《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印发之日起(2024年6月21日)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各地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各市县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今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已下达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优先使用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扎实有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确保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并予以兑付。如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完善回收拆解工作流程
要加快建立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科学合理布局回收、拆解网点,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针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可能带来的监管困难和实施风险,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流程。对于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农机种类,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回收拆解体系,做好对新增报废农机种类的回收拆解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要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五、强化政策实施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本补充通知要求,落实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做到应补尽补、见效于民。要加强风险防范,对于提高补贴标准的机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报废补贴台账;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广播电视、农村“大喇叭”、微信短信、短视频平台等多种渠道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及时跟进政策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本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请于2025年1月3日前,将本地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
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附件:河北省提高标准后的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4日
河北省提高标准后的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024年12月31日截止)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500 |
拖拉机 | 20-50马力(含) | 3850 |
拖拉机 | 50-80马力(含) | 7860 |
拖拉机 | 80-100马力(含) | 10840 |
拖拉机 | 100-160马力(含) | 13140 |
拖拉机 | 160-200马力(含) | 18000 |
拖拉机 | 200马力以上 | 20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45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1-3kg/s(含) | 82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3-4kg/s(含) | 109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4kg/s以上 | 16500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0800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26250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0800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3行 | 18750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4行及以上 | 30000 |
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6-7行四轮乘坐式 | 14895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130 |
饲料(草)粉碎机 | 转子直径≥550mm | 170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330 |
铡草机 | 9T/H≤生产率<15T/H | 470 |
播种机 | 6行以下 | 900 |
播种机 | 6-11行 | 1800 |
播种机 | 12-18行 | 2400 |
播种机 | 18行以上 | 3000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800 | |
青(黄)饲料收获机 | 2.6m及以上自走圆盘式 | 20000 |
青(黄)饲料收获机 | 2.6m及以上自走圆盘式;带对辊式籽 粒破碎机构 | 20000 |
自走式花生联合、 捡拾收获机 | 工作幅度≥0.5m | 6510 |
自走式花生联合、 捡拾收获机 | 捡拾幅度≥2.5m;配套发动机功率≥ 88kw | 9600 |
谷物烘干机 | 批处理量10-20t循环式谷物烘干机(10t≤批处理量<2t) | 6780 |
谷物烘干机 | 批处理量30t及以上循环式谷物烘干机(批处理量≥30t) | 14070 |
挤奶机 | 24-40杯组鱼骨式 | 19470 |
挤奶机 | 20杯组及以上并列(转盘)式 | 20000 |
挤奶机 | 管径85mm及以上卷盘式 | 3000 |
旋耕机 | 单轴2-2.5m(2m≤耕幅<2.5m) | 480 |
旋耕机 | 单轴2.5m及以上(耕幅≥2.5m) | 630 |
秸杆粉碎还田机 | 1.5m<作业幅度<2m | 480 |
秸杆粉碎还田机 | 2m≤作业幅度<2.5m | 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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