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机立法蕴含七项创新
发布时间:20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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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苏农业机械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依法促进、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条例》在7个方面实现了农机立法创新。政府购机补贴资金法定化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以及从事农业机械服务的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市、县财政购机补贴资金,既直接补贴,也采用贴息,更能放大财政投入效应;不限于补贴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更能满足农业机械推广的地区适应性要求。
农机保险纳入政策保险范围
农业机械事故是农业生产风险的组成部分,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推进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针对少数地方变相拒保的现象,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对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开办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农机场库按农业用地办理
随着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步伐加快,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壮大,高性能、大中型农业机械存放场库建设与土地紧缺矛盾日益加重。为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创设农机报废更新制度使用老旧农业机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增加事故隐患,不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曾多次要求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条例》一是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二是设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在明确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农业机械实行全面监理
《条例》授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为执法主体,并增加了执法职能,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
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明确农机技能鉴定法律地位
《条例》第十条规定:“农业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条例》还规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强化农机推广公益性服务
《条例》从江苏实际出发,第三十七条规定:“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务。”(信息来源:《江苏经济报》)
发表于 @ 2007年10月14日 14:43: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