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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修屡坏 “东方红” 联合收割机质量遭质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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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2006年2月 第6期(总第34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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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农民高延松向本刊反映:他通过贷款购买了一台洛阳一拖收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红”联合收割机,使用不到十天,新机多处出现故障,厂家拒绝退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经过数九次维修,故障依然无法排除,直至2005年麦收季节,这台“东方红”联合收割机仍旧故障不断。 用户:质量低劣 设计缺陷 洛阳一拖“东方红”厂家欺农坑农 高先生在投诉中称:为了脱贫致富,2003年12月27日,他贷款在平顶山市沃野农业机械市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东方红-丰之星”联合收割机,售价66800.00元人民币,发动机号码“Y0350571”,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0004461”。2004年1月,该联合收割机多路阀门出现故障,“拨合轮”不能下落,按照当初约定,5月16日他将收割机开往厂家指定的维修地点进行修理,当天即修理完毕,维修点出具的“保修情况登记表”中显示:故障形态为“拨合轮不会下降,更换多轮阀门,试车正常”,鉴定员“周××”。5月21日,距第一次维修不足一周,该收割机筛箱坏损,前往维修点修理。5月27日,收割机出现使用倒档时脱档的故障现象,又一次开往维修点修理。仅隔两天,筛箱驱动臂断裂,维修点为其更换了一个筛箱驱动臂。四天后,收割机的摇杆轴承断裂,更换了一个摇杆轴承。 在维修期间,高延松与厂家取得联系,希望能够履行退换承诺。但是厂家态度消极,毫无诚意。2004年8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高延松一纸诉状将洛阳一拖东方红拖拉机厂告上了法庭。受理该案的鲁山县人民法院随即给被告发出传票,但是洛阳一拖东方红拖拉机厂拒绝接收法院传票,以至无法开庭审理。此案久拖不绝,转眼间2005年麦收季节来临,为了不耽误麦收工作,高延松与洛阳一拖东方红拖拉机厂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了一项协议,协议书中包含以下内容:1、高延松在接电话通知时将东方红4LZ-2.5(丰之星)收割机开进一拖收获公司指定的鲁山县特约维修站。2、厂家负责更换A:清洗部分(即筛箱总成),其中包括外摇臂连杆总成。B:将原软连接挂档,更换成新式的硬连接挂档。C:重点检查滚筒响声问题,公司负责维修或更换。3、将全车进行细致周到的检查和调整,以尽力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保证该车正常使用,不误今年麦收工作。4、厂家承担该车在05年麦收时期继续顺延实行三包服务。5、其它事项用户不再追究。以上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反悔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该协议,高延松认为“不平等”,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签定的。既然协议已经生效,他只有履行协议中规定事项。那么,厂家是否履行了承诺呢?在高延松提供的照片上记者看到:方向盘断裂、电子磅不能工作、筛箱铁皮裂缝、风箱吊耳断裂、离合器不分离、变速箱齿轮破裂、筛箱摆臂断裂、风箱轴承位置装反…… 据此高延松认为:这些充分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且问题不止以上这些,该台收割机的问题多多,比如,刹车踩不动、零部件出现风机轴承弯曲、造成零部件损坏,轴承加灰,硬度差,易断裂。高压油管破裂,进一步说明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曾经技术人员检查时发现,筛箱整体零散,付托器不起作用,麦余太大,麦杆里带籽,变速箱噪音大,这与设计不合理有很大关系。 令高延松无法承受的是,购买收割机的巨额债务以及时间和精力上的损耗,已经超出了一个农民的承受力。而这一切——据高延松讲——是由于厂家违背售前售后的服务承诺,试图以拖延来解决问题。 厂家:超出保修期不负责免费修理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销售部门一位同志抱歉地说:我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没权利接受您采访。你拨打一拖集团办公室,他们会给你答复。于是记者拨打一拖(洛阳)集团公司的电话,总机告诉记者:这种事需要找销售公司,办公室可能没有人。但还是告诉了记者集团办公室的电话。于是记者首先拨打集团办公室电话,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反复拨打,同样无人接听。**后记者不得不拨通销售公司的电话,一位女工作人员称:我们只是销售公司,可能没有权利回答你,有事找领导。记者问:找哪个部门领导?有无联系方式?对方说:就找销售部门的领导。稍后,一位自称“领导”的先生接了电话,问记者打电话的意图,如实告知后对方说,你先将这位先生的投诉资料给我发一份传真,看过之后再给你回复。记者问:贵公司有无叫“高延松”的客户资料?对方说:公司里每个客户的资料都有,但是客户比较多,我现在答不上来,记者告诉对方:你可以记下高先生联系方式,向他询问相关情况,据他的投诉材料中称他购买“东方红”收割机的时间是2003年12月27日。得知客户电话后,这位先生说:这位客户的收? 割机已经超过三包期。言下之意超过三包期后出现情况在所难免,有问题后厂家不予免费包修也合情合理。这位先生转而又说,你先把投诉材料邮寄过来,具体情况我不了解。记者说:客户**了解自己收割机的情况,你可以直接向他询问。同时记者问对方如何称呼?对方说:这个没必要,你先把传真发过来,我就在传真机旁边。 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合收割机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国家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农业机械都有相关标准,各个农业机械生产厂家都应该依据这些标准组织生产。具体到联合收割机,有两个行业标准,——JB/T5117-1991(《谷物联合收割机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和JB6271-199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分别使用于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和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这两个标准对联合收割机的安全要求、主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实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JB/T5117《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标准要求:……3、安全要求:3.5噪声应符合GB《联合收割机噪声限值》的要求;……3.7停车制动器锁定手柄锁定停车制动器踏板必须可靠……5、技术要求:5.2整机要求……5.2.2发动机、脱粒机体、割台在额定转速下,不得有异常声音;5.2.3脱粒、割台离合器手柄操作灵活、准确可靠。各类离合器要求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5.2.4液压系统、发动机和传动机各结合面、油管接头以及油箱等处,静结合面手摸应无湿润;动结合面目测应无滴漏。………5.3.4.1变速箱、传动箱不得有异常声响、脱档及乱档现象。……5.3.6.2供油系统管路应正确,油管不得被折弯、扭转、压扁和破损。不允许开机后发生明显振动。5.3.6.3各油管和接头应在1.5倍使用压力下作耐压试验,保持压力2分钟,管路不得有漏油现象。6.7.2操作性能检查:在运输状态下进行检测,在测试全过程中不得有脱档、乱档现象,变速箱不得有异常响声。对出现的异常响声难以判定时,可拆机检查。在测试过程中离合器应结合可靠,分离彻底。6.8密封性能试验。6.8.1漏油检测在检测试验全过程中,检查液压系统、发动机和传动箱各结合面、油管接头以及油箱等处,静结合面手模应无湿润;动结合面目测应无滴漏和流痕……6.8.3漏粮检测与作业性能试验同时进行。在试验全过程中检查割台、过桥和脱粒机体各结合面、密封面。目测或接取均应无明显落粒。 割台出现漏洞、刹车不能正常制动、油管破裂、变速箱噪音大……高延松购买的这台“东方红”联合收割机符合以上标准吗? 律师观点:消费者合法 权益受损有权要求赔偿 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侵害,有权要求销售者、生产厂家依法给予赔偿。只要能够证明所购买商品的确存在瑕疵,拿到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消费者可以对厂商提出以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着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高延松在投诉材料中还称:在他与厂家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随后将车开至洛阳“讨说法”。希望以此引起厂家重视。而厂家却将车强行扣押长达6天。后在当地信访部门调解下,厂方才同意放行。 对此,律师认为:如果以上事实属实,厂家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消费者通过购买方式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厂家无理扣押就是在剥夺或暂时剥夺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只有法院才有这样的权利,很显然,厂家并不是司法部门,所以厂家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永建回函称:这位姓高的消费者到处投诉,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收割机有些部件损坏是由于他人为造成的,对于这些配件我们不能给予保修。国家“农机三包法”里规定人为损坏不能免费保修,对于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配件,我们每次都尽快进行更换。高先生说我们强行扣押他的收割机,根本没有这样的事!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有一些录像和录音资料,可以证明消费者是在恶意投诉。在记者再三要求下,张先生同意将资料寄给记者,但是直到发稿时止,记者始终未收到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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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 2007年04月24日 23:43: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