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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起诉“东方红”收割机案一审胜诉收藏
三农民起诉“东方红”收割机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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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6 15: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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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周左明、凌贤刚、丁汝明等三位农民终于等来了他们期盼的结果,他们诉一拖(洛阳)收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公司”)和合肥锋陵收割机销售部(以下简称“锋陵销售部”)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三农民与两被告之间的购机协议,所购买的三台“东方红—国际525EX”半喂式联合收割机分别由两被告收回,案件受理和农机质量鉴定等费用也由两被告承担,退赔总金额约60万元。
2005年3月22日,本报法制周刊以《“东方红”收割机带来的烦恼》为题,刊发肥西县江夏店乡农民周左明的读者来信,讲述了他在购买、使用收割机过程中遇到的烦心事。2004年7月28日,周花了18万多元从一拖公司在合肥的特约经销部——锋陵销售部购入一台“东方红—国际525EX”半喂式联合收割机,当年8月开始使用,陆续发生几十起质量问题,机械部件坏了以后,厂方的售后服务及维修技术跟不上,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配件厂方不能提供。稻麦收割的大忙季节,收割机经常在地里趴窝,无法正常作业,损失很大。
周左明的来信登出后,反响强烈,肥西县凌贤刚、寿县陈敏、霍山县吴中正、合肥市包河区丁汝明等多名购机农户陆续来到报社,反映购买该机型后同样的遭遇。因为购机投入高达20万元左右,上述农户基本上都是东拼西凑借贷购机,收割机不能正常作业,使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快陷入窘迫之中。
经本报记者协调,一拖公司领导专程从河南省赶到合肥,与经销商和购机农户当面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围绕这一事件,2005年5月10日,本报法制周刊跟踪报道厂家、销售商、购机农户和农机质量主管部门对此事的态度和看法。该款机型的安徽销售商——锋陵销售部认为,该机型在市场上是成熟的产品,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厂方“三包”服务不到位,配件供应不足,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不过硬,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较差导致的。一拖公司则认为公司已经履行“三包”规定,故障频出是由于有些用户不顾及产品使用性能操作要求,缺乏对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对售后服务出现的问题,一拖公司同时表示,将在2005年麦收过程中进一步改善服务工作质量,继续在各区域派出专业服务人员,充分做好服务配件的保障。而农机部门则认为,“东方红”此种机型故障率偏高,属于不正常现象。
然而,生产厂家在多次向购机农户和媒体承诺后,在当年的秋季作业季节,仍无法改进售后服务质量,解决收割机故障频出和维修难等问题。无奈,周左明、凌贤刚、丁汝明等三机主于2005年7月,分别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退回所购的收割机,两被告返还购机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2006年6月5日-6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这三起案件。开庭审理前,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受法院委托,在肥西县王店乡、新仓镇分两次分别对这三台收割机进行了中稻、晚稻作业性能测试,检验报告认为三台受检机器的安全性能、作业性能和故障评定均存在不合格项目。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并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左明与被告一拖公司厂方代表签订的购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一拖公司卖给原告的收割机经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检验,安全性能有三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我国标准化法明文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一拖公司卖给原告的收割机属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机返还购机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一拖公司关于原告购买的收割机不符合退机要求的辩称无法律依据。于是,判决解除2004年7月28日周左明与一拖公司签订购机协议;周左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购买的“东方红—国际525EX”半喂式水稻联合收割机退还一拖公司;一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周左明购机款181800元;驳回周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由一拖公司负担。凌贤刚、丁汝明两农民的退机请求也分别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代农村报 记者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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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 2007年04月24日 23:45: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