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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的农机投诉案
新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裴新民 王 冰 刘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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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的农机投诉案于2002年8月13日在新疆做出**终判决,11台福克森大马力拖拉机全部退货,500多万元货款全部退还用户。
本案由来
随着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新疆建设兵团一二三团鼓励农机户购买大马力拖拉机,并制定了分期付款的优惠政策。团里出面于1999年8月10日和12月17日分别与新疆农垦粮油进出口土畜医保公司(以下简称农垦粮油)签订代理进口1台试验用美国福克森MF680—4WD拖拉机协议和10台英国产福克森MF680—4WD拖拉机合同,试验样机为492406元人民币,其它是462200元/台,再由新疆农垦粮油与英国福克森公司天祥工程设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1999年12月1日第**台样机到达一二三团,2000年4月4日10台拖拉机到达一二三团。2000年3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申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农垦粮油的外贸经营权划转给新疆新建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粮油)。
用户买到拖拉机,参加了为期一天的使用培训,并按规定对拖拉机进行磨合、保养、更换液压油,进行春播作业,但没有预料到拖拉机的故障接二连三发生。据用户反映主要故障如下:
1、拖拉机的说明书上明示,拖拉机正常使用,液压油可以使用1000小时以上。而这些拖拉机工作了700-800小时后,由于后桥出现大量铁屑,过滤器堵塞,整个拖拉机的液压不起作用,加速磨损,后桥出现异常声响。用户换油多达2—4次,而且换的油均为拖拉机的售后服务单位所指定的美孚424、凯斯和壳牌油。平均计算每换油1次就需花费人民币1920元。如此普遍、频繁的更换液压油,经销商认为可能是油的质量问题造成,使用户对油品质量产生怀疑。亚太地区美孚经销商,对所使用的油品质量进行化验,结果是“质量合格”。用户认为不是油品的问题就一定是拖拉机后桥零件材质有问题。
2、后悬挂提升力不够。主要表现是11台拖拉机的后悬挂均无法升起五铧犁。经用户多次强烈要求,厂方及代理商为解决这一难题,给用户临时加装了一个辅助油缸,但五铧犁入土30公分左右仍然不能升起。
3、后双轮的安装设计存在问题。拖拉机所配制的后双轮在耕地时不能使用。原因是轮毂螺栓经常断。迪尔、凯斯公司的大马力拖拉机后双轮都是安装在轴上,福克森拖拉机的后双轮是通过一个连接部件,这个连接部件是安装在轮毂螺栓上,后轮的体积大、扭矩也大,所以轮毂螺栓常常被剪断。
4、悬挂系统构件强度不够。在2000年秋翻过程中多台拖拉机出现以下现象:后悬挂臂折断;后悬挂竖拉杆折断;中央拉杆滑丝;后悬挂主液压油缸油封冲掉;后悬挂油缸底坐折断;后悬挂主大轴折断;液压自动下降。
5、全机橡胶件不耐低温。各橡胶零件在零度以下便失去橡胶功能,一旦发生形变就被折断,仅开春耙雪保墒一项工作,就有几台拖拉机的刹车油封被拉烂,使之液压油大量泄漏,被迫停机。各机轮胎到处可以看到大大小小的裂纹,并且磨损较快,用户认为轮胎存在质量问题。
6、离合器打滑。11台拖拉机在重负荷时,机车刚起步时离合器均有异常的打滑响声。
7、液压软管爆裂,引擎起火。2000年4月初,正在春播,不知何原因,有几台拖拉机的导向液压管先后突然爆裂,液压油喷到排气管上,当场起火。
8、动力输出轴把手自动分离。2000年春播,由于动力输出把手自动脱开,导致风机不转,没有下种,拖拉机主不得不给农户赔偿损失。
9、电感器安装位置存在问题。11台拖拉机没有一台不断电感器螺栓的。电感器螺栓多次折断的原因是此螺栓和牵引板碰在一起,牵引板重负荷时就将电感器上的螺栓碰断了,电感器的位移,导致后悬臂作用力相反,使得后悬轴折断。
10、仪表、故障灯面目全非。福克森MF680拖拉机设计有故障灯,是为了确保拖拉机性能。故障灯本应在拖拉机出了故障时才亮,但所配的故障灯是拖拉机不出故障也亮。三包服务人员没能排除这个故障,有的将乱亮的灯线或仪表线给剪掉,有的将线的插头拔掉,使拖拉机原来应该具有的功能名存实亡。
用户还反映当初他们要买的是英国产福克森拖拉机,由于不懂外文,**近才知道代理商给他们提供的是巴西产福克森拖拉机。
上面的这些问题都已多次与代理商反映,三包服务人员和厂家人员也来处理过,液压软管、刹车油封在用户的再三要求下已给全部更换。其它的问题有些是修好了又出现,有些是根本解决不了。
受理投诉
由于这些拖拉机的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一二三团用户于2001年7月26日向我站投诉。在我站受理此案时用户给我们提供了厂家给代理商的答复、代理商转达给一二三团厂家的意见和关于这批拖拉机问题的解决意见等文字材料。
受理了一二三团11位用户的投诉,我站及时与代理商联系,了解情况。由于外贸经营权的划转,新建粮油的业务一部经理承认这些情况他们都知道,不过认为有些机子的问题不象用户反映的那么严重。他们已经与厂家联系了,反映了这11台拖拉机出现的问题,谈到了换机、退机和要求赔偿损失之事。从厂家的回函来看,他们是不承认拖拉机的问题有这么严重,也不同意换机、退机,只同意修理。当初代理进口这11台拖拉机的农恳粮油声称自己只是一二三团的外贸进口代理单位,对拖拉机的质量不负责任,只是负责对外索赔。将外贸经营权划转过来的新建粮油声称,没有与一二三团签订合同,只是由于农垦粮油的外贸经营权划转给了他们,只能由他们对外联系拖拉机零部件进口、维修、索赔事宜,他们已与外方联系索赔,但外方只同意修理。外方认为产品出现这么多问题与用户的使用有关,问题没有这么严重,只是用户为了退机而夸大其词。
问题原由
从拖拉机的进口过程来看,一二三团与农垦粮油签订的合同明明写着“引进英国产福克森拖拉机”,但代理商给用户提供的却是巴西产福克森拖拉机。
这10台拖拉机由农垦粮油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了申报,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准予货物通关,但备注说明三日内与新疆检验检疫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违者依法处罚。农垦粮油只办理了10台拖拉机进口报关手续。拖拉机运至乌鲁木齐北站后未到商检部门办理检验手续就将10台机子交给了一二三团。
看了用户提供的拖拉机使用记录,了解到该机的油路是液压系统与发动机、变速箱共为一个油路,频繁的更换液压油不能解决液压油中出现铁屑,滤清器堵塞,液压系统不能工作。我们认为可能是拖拉机的发动机、变速箱、后桥的零件制造有问题,导致磨损加剧,产生大量铁屑,属于产品质量的问题。后桥出现如此多的零件折断损坏,或者是该拖拉机的设计不适合新疆地区的作业,或者是本身就存在设计缺陷。
动力输出轴自动分离肯定是产品设计上有缺陷。全机的橡胶件不耐低温,这可能是我区的气候不同于巴西,即巴西的橡胶件不适应我区的气候条件。仪表、故障灯面目全非或者是机子本身的质量有问题,或者是与厂家寻找的中国三包人员的素质有关。总之,该机存在质量问题毋庸置疑。我站在农户和代理商间进行调解,曾经达成一致意见给予修理。进行修理后,仍不能排除故障。因而我们认为质量问题严重,修理不能解决问题。
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代理方曾对用户说国外的拖拉机到哪告也没用。代理方对产品质量没有责任,只是负责索赔。而厂家强调用户的原因只能给予修理。难道中国的农民购买国外的产品,当产品质量有问题,外商以各种理由不予赔偿时,就只能由用户自己承担损失吗?难道国外的产品进入我国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中国的用户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受保护吗?《中华人民共合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末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这些条款都明确的表明了在我国销售的农业机械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服务。产品的进口者应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进口者同样要承担与生产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按我国《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些拖拉机的有些部位在重复修理了几次后仍不能排除故障,已符合退机的条件。
我站详细了解了11名用户的操作经历和使用拖拉机的经过。这些机手都具有10多年驾龄,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兵团就已经在引进国外的拖拉机,有许多人开过国外进口的拖拉机。因此,我站与代理商讲明:按《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同样要承担与生产者相同的责任、义务。国外产品在我国销售仍然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这些拖拉机按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符合退机条件,外方必须给予解决。这些拖拉机问题这么多,有些是已经修理过,但没能解决,有些是属于地区不适应,再修只能加大成本,还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好与外方交涉要求退机或更换适应我区使用且质量好的机子。但代理商强调外方不同意换机和退机。调解不成只好寻求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簿法庭
十二三团出面为11台MF680拖拉机用户做主,2001年11月13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农垦粮油和新建粮油提供了与合同约定产地不符的巴西产MF680福克森拖拉机10台。另提供一台试验用美国福克森MF680拖拉机。该批拖拉机主要部件质量不合格,造成多次维修仍无法使用,给用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货款5022000元,赔偿拖拉机停工费1657585.50元、换机油费16235元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了此案后,向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找到我站,我站建议此质量鉴定任务还是委托国家拖拉机检测中心负责,我站配合完成。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委托国家拖拉机检测中心负责,由我站配合完成。
国家拖拉机质量检测中心(北京)作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迅速组成了专家组,专家组由国家拖拉机质量检测中心(北京)、国家拖拉机质量检测中心(洛阳)和新疆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人员组成。
专家组制定了MF680福克森拖拉机质量鉴定实施方案,于2001年11月25日到达一二三团,对11名用户和三包服务人员进行调查,对拖拉机进行勘验、检测,并收集了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
专家组针对问题进行了分工,从产品结构、制造、适应性和性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勘察,并对分工的问题进行了重点的检查,对需要带回去进行材质化验和检测的零配件,取回样品拿回去分析、检测。在现场专家看到因故障解体的9台拖拉机中有5台差速器十字轴、齿轮及壳体损坏,非常严重已经到了无法工作的地步。
鉴定中还对11台拖拉机进行液压悬挂**大提升力检测,验证拖拉机是否存在提升能力不够的问题,结果是4台拖拉机后桥差速器损坏不能检测,1台拖拉机试验时液压悬挂装置出现故障,没能做成提升试验。6台拖拉机的液压悬挂**大提升力均达不到说明书明示的4500kg的要求。
专家组成员在进行调查、勘验、检测、材质分析,分析讨论之后得出如下鉴定结论:
11台拖拉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主要缺陷是:6台拖拉机的液压提升力达不到说明书的指标要求;11台拖拉机的液压软管配套不合理;11台拖拉机的仪表故障灯失效;5台拖拉机的差速器十字轴、齿轮有缺陷;三包维修不正确导致7台拖拉机内有大量铁屑,过滤器堵塞;7台拖拉机的后双轮螺栓强度不够,说明书未对后双轮提出明确的使用要求,导致螺栓折断;6台拖拉机的轮胎不适应低温作业;2台拖拉机的液压电控板不能正常工作;1台拖拉机的提升轴制造质量有缺陷。
2002年8月13日,法院在做了大量调查、取证之后,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判决如下:
1、农垦粮油向一二三团赔偿拖拉机货款损失5022000元;
2、一二三团向农垦粮油返还11台拖拉机;
3、驳回一二三团要求农垦粮油赔偿拖拉机停工费及其他投诉期间费用的诉讼请求。
4、驳回一二三团对新建粮油的诉讼请求。
思考和启示
本案虽为一二三团的11名大马力拖拉机用户挽回了损失,却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些思考和启示。
思考:
现行的进出口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多具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不懂所进口产品的专业知识,而有专业知识的单位,无进出口权,这样导致出现产地问题、地区不适应问题等。
如果具有外贸代理权的部门也同时具有所代理产品的专业知识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则代理的产品问题可能会少一些,产品质量有问题时也不会出现推诿扯皮和外方说怎么解决就是怎么解决的状况。
目前国外公司及其产品也在逐步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进入我国的产品有相当部分为其在国外市场情况不好、质量水平不高的产品。商检部门未能对进出口产品进行真正的检验,而仅是验数量,看品种、外观等,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如果海关部门严格把关,商检部门认真商检,这种合同与产地不相符的拖拉机就不至于流到用户手中。
在法律、政策上形成了所谓的“空白”。农民及政府相关部门、法院等未能很好地意识到国外产品在我国销售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农民产生了国外产品无人能管的想法,政府相关部门、法院感到不好管,导致农民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启示:
1、农民购买国外大马力拖拉机及配备农机具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到信誉好、有资质、具农机质量与监督有三包服务能力的经销企业购买;
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咨询,慎重选购,选购那些适用于当地作业条件的拖拉机和相配套的农机具;
购买机具时应索要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对于国外机具还应特别注意索要商检报告、报关手续,并验证产品产地、名称、规格;
一定要在认真学习了产品使用说明书,并了解产品操作、保养和维护的常识后,按规定操作、保养和维护。
2、改进国家的现行进出口代理制度,对进出口代理商不仅需进行代理资质的审核还应进行专业知识的审核。使代理商既懂进出口代理知识,也懂所代理产品的专业知识。
3、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使农民知道自己的产品出现问题该怎样保护自己。使代理商也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宣传,使农民、相关部门人员明白,国外的农机具在我国销售,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出现质量问题一样可以得到解决。
4、投诉调解和质量鉴定是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两种形式,二者可以有效的结合起来。当投诉调解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院以质量鉴定的形式解决问题。
(信息来源:摘自2003年第3期《农机质量与监督》
发表于 @ 2007年05月16日 19:29: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