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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农持《消法》讨说法
昨日,一位70多岁的老人手拿《消法》来到报社,投诉西安市旋播机厂,要求以法律讨个说法。
老人名叫刘广德,是蓝田县孟村乡的农民。刘老汉于1998年9月以每台4750元的价格从西安市旋播机厂(户县)购买了4台旋播施肥机,其中3台是替别人购买的。
买回后4台机子的施肥功能都不能使用。与厂方联系后,厂家先后派人6次对4台机子进行调试、维修、更换零件,但**终还是没有修好。这4家农民要求退换货,但厂方不予理睬。
于是他们在1999年3月15日将此事投诉到西安市技术监督局。5月12日,技术监督局对机子进行实际试验后,作出了整机播肥达不到说明书上的承诺,西安市旋播机厂应给4位用户退换货的结论。
厂家让用户自己将机子运到厂里,该机重265公斤。换货的不能换同型号的,只能换成旋播机,要退货的,则要赔偿机子的磨损费。另外3家忍气换了旋播机,刘老汉要求退货,但认为厂家要求自付运费和要磨损费的要求不合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记者电话联络厂方,问现在是否能给刘老汉退机。销售部一位姓杨的女士称:“现在已不能退机。因为从5月份作出调解决议至今,已过去了这么长时间,谁知道在此期间刘某有没有使用该机。要退机,就再找技术监督局调解,如果技术监督局认为卖出一、二年的产品仍能退,那我们厂方也有说法。”
对于厂方的说法,刘老汉拿出随身带的《消法》,指着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说根据这一条,厂方在6次修理不好后仍拒绝退换货,在作出调解后,要求他们自己把机子运去厂里的做法,明显是不合法的。
当记者对刘老汉对法律的熟悉程度表示惊讶时,刘老汉说:“我这机子是从村信用社贷款买的,本想着机子功能多,能多种地,多赚钱,没想到出了这事。媳妇成天说我,花了四五千块钱,买了一堆废铁,给我们把账拉下了。
我专门进了一回城,在二府街的法律书店买了一本《消法》,回家后逐字看,看我的事哪一条能套上。我要用法律讨个说法,看到底是我还是厂方造成今天的结果。我就不信国家法律还把你厂方管不住!”
转载于华商报
发表于 @ 2007年06月09日 18:38: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