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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些产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主要涉及**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
在**惠国税率方面,今年我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及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调整后,2008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为有效发挥关税在支持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贸易平衡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今年我国将对600多种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煤炭、石料、燃料油等资源能源类产品;多晶硅、柴油发动机等重要原材料和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继续对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选择税。同时,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并将对焦炭、铁合金、钢坯、部分钢材等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将依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行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0国、也门等5国,共39个**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任胜利)
发表于 @ 2008年01月07日 10:25: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