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 农机企业需要探讨的整合资源新模式
近年来,为实现企业的改制,达到机制、体制战略调整目标,国内一些农机企业在向股份制、民营机制方向过渡的同时,有的特大型农机企业实施部分租赁经营;有的中小型农机企业实施整体租赁经营,相继一些企业也有走租赁经营这条路的意向。在当前激烈的竞争情况下,发展实物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消费方式、经营模式等来探索、引导、规范、推广,以推动市场扩大内需、盘活存量、有序发展,继而实现本企业的一种发展举措,已成为有关农机企业探索的途径。
“租”比“买”更具有经济意识,这也是在现有经济实力不足的条件下一种比较现实的经营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技术水平的日新月异,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短,有些产品往往刚投产,就面临市场淘汰的处境。特别是中小型农业机械,因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技术更新显得更快,经营风险更大。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经营应运而生。这种经营方式可使经营者投入较少的资金获得经营所需的厂房和设备等生产必备要素,以便节省更多的资金参与市场竞争。条件优惠时,还可以“租赁”到以前的固定和临时客户,有时投入的仅仅是一种机制和启动资金就可赢利,生产出超出本身净资产的产品,达到赢利的目的。形象而言,租赁经营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改革的手段是多样的,租赁经营只是其中的一种尝试。租赁经营实际上就是机制间的相互转换,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利益。在租赁者看来,被租赁者一定是有潜力可挖的企业,只是发展中缺少一个“支点”,一种“催化剂”而已。确切地讲,改革的模式有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需要企业家大胆的去探索、实践。如贴牌经营,优势整合;股份合作,风险同担;逐级承包,单向聘用;因素分配,以效分配等。租赁经营只是目前一些农机企业经营的一种形式,也可以说是风险或利润的转移。受机制与行业竞争的冲击,在市场作用的冲击下,被租赁的企业基本上都具有潜在的发展后劲,它们希望借助强强联合以及新的机制,求得生存、发展。抱着这种改革手段,仅国内某知名农机企业一家就有多家下属单位进行过整体或部分租赁经营。但也应看到租赁经营是“双刃剑”,同样也有一定的风险。租赁经营作为一种转制的新形式,在未来发展还具有怎样表现需要我们拭目以待。客观分析目前一些农机租赁企业失败和成功的经验,在租赁经营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租赁前的管理规划
租赁经营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经营形式,没有过多的经验可借鉴。特别是一些企业在租赁部分业务或整体租赁前,以“甩包袱、卸担子”为出发点,既没有考虑现有职工安置,又没有考虑企业租赁业务的未来发展。这样没有事前的管理规划,租赁带来的结果必然与改制初衷大相径庭。在租赁时,一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租赁业已经走上起步之路,但毕竟不能回避我国租赁业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特别是国家“入世”后,农机企业在租赁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执行“入世”经济规则,注重同国际模式接轨。提高租赁经营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和中介机构联手合作,对租赁潜在对象进行调查,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租赁竞标,实行“阳光”操作。二是严格按程序和诚信较好的企业合作,落实好租赁抵押条款规定的资产,并进行公正,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做到租赁企业与租赁经营者的平等与互利。三是在租赁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应当成立中介机构,在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管理,避免出现“盲点”。以上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能否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有关企业应避免出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实施租赁改革一旦启动,前期谈判、签订合同等工作时间不宜过长。过长的前期准备会造成基层干部、职工人心浮动,出现管理真空与漏洞。要本着“合法、双赢”的原则,一切应严格按合同办事,甲、乙方设置机构、人员要同步实施,要承担相应的职责,做到人、财、物泾渭分明,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避免发生坑害国家或个人的现象。以保证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以后的生产经营提供好的开端。
租赁中的实施过程
租赁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在于职工的干劲和热情,职工队伍的稳定、职工对企业的信心和忠心,是租赁双方“共赢”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工的权益必须要得到保障。分析国内几家租赁农机企业的租赁情况,经验证明,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的越好,租赁的成功机遇便越大。租赁者之所以租赁肯定是以效益为目的,工作中会采取自身现有的管理模式,这可能与以前企业的管理模式向冲突,受市场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职工会出现疲劳战或身心伤害,造成情绪波动,产生心理伤害或工伤事故。这就要求职工在转变观念的同时,做好本职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条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方面租赁的经验教训一定要及时总结、借鉴,摆脱租赁的风险性。租赁企业有必要对租赁者随时进行信用状况调查,同步做到与银行联手,共同建立动态的经济安全网络;请工商部门监督租赁合同,以保证合同行为可执行状况;与保险部门联手,对租赁物品实施保险,保障租赁双方共同的利益。租赁进行中,各种租赁规定的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双方帐、款、物必须按时结清,不能出现拖欠现象。如对租赁条款产生不同异议,产生纠纷应严格按照协议标准执行,如有同法律冲突、现实不适应的,应本着双方自愿、互补互利的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法到司法部门进行解决,不能开违反协议或随意变更协议之先例,协议补充或变更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要为将来发展做好规划。租赁经营是改革的一种措施,但不是增效的**终目的。租赁经营**值得关注的焦点话题,就是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租赁方要切实地承担起监管与企业以后发展的重任。严格要求所租赁物品必须保持使用性能,切实保证租赁物及时保养、维护、修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职工队伍的中长期建设,避免将来租赁到期出现客户和技术人员被带走,设备被耗损,职工队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困难局面。
租赁后的持续发展
租赁经营是企业行为,也是具有法制约束力的行为。租赁中租赁方是否赢利只是一方的经营行为,而与另一方无涉。租赁到期,不管双方是否有续签合同的意向,双方应准时对租赁过程中的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一次清算交接,避免旧帐、新帐混在一起。对租赁物品进行重新验收,若发生侵害一方的行为,出现违约现象,如发生设备等被拼坏,必须依法赔偿或修复,对于追求利益**大化而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一方财产的巨大损失,必须依法如约赔偿。
租赁结束,租赁经营方应积极借鉴、吸收租赁经营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本身不适应市场的行为,加大机制上的转变,不能再走“回头路”。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和特点,构筑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的产品,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救世主”的出现。同时,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本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激励职工的企业奉献精神,整合起优势,在直面市场的竞争中有所作为。
总而言之,从行业发展趋势上讲,实物租赁经营被发达国家称为“朝阳产业”,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决定了企业形态的日益多样。随着国人的消费观念不断更新,在国家政策扶持,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的情况下,租赁经营作为一种经济成分参与国企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今后必将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其中,它将会成为相关行业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继而成为今后一个值得关注的热门产业。
发表于 @ 2008年02月14日 17:46: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