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八五三农场跨区作业农机安全保证书
在2008年跨区作业期间,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遵守《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断加强农机安全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维护,服从农机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生产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为确保“他人和自身”的安全生产,自己严格遵守农机“十不准”要求:
1、参加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不准上岗作业;
2、不准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3、不准驾驶无牌照的
拖拉机、收割机;未经农机部门检验或者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准参加作业;
4、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及配套农具不支垫牢固,不准进行修理或技术改装;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配套农具作业时,未切断动力不准进行排除故障;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配套农具运转部件的防护罩不齐全,不准参加作业;
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期间,参加作业人员,不准在田间睡觉或在谷物茎杆内休息;
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起步前未清查车下或周围人员不准行驶作业;
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运输时,不准超乘、超高、超宽和或不准客货混载;
10、非驾驶人员不得违章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受教育人签字:
机主(签字):
车长(签字):
驾驶员(签字):
注明:1、参加作业的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签订保证书;
2、本人签订保证书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农机“十不准”内涵;
3、杜绝漏签和代签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要追究本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4、未经教育和没有签订安全保证书,不准发放跨区作业证。
发表于 @ 2008年04月16日 15:13: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