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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力有立法保护
我国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所确定的。比如在文化产品经营领域,法律对保护知识产权、著作权等都有明确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商业秘密是作为一种财产权来保护的:公民、法人的……科技成果权受到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其他法律和法规中,商业秘密是通过制定良性竞争法途径予以保护的。它只是一种行为,一种维护市场经济价值的工具行为,并没有将其视作一种财产权予以保护,它只是一种权利。
发表于 @ 2008年05月19日 17:53: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