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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建设和保管技术规范收藏
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建设和保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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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建设和保管技术规范 1.1 前 言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监理分站、阿城市农机监理站、讷河市农机监理站负责起草。 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延明、许玉龙、井绪江、冯舟 、宋来庆 、连东亮、郭湘琳。 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建设和保管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建设和农机具保管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营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 2 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建设 2.1 农业机械停放场区 2.1.1 集体或股份合作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应建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其它农机经营者,可因地制宜建设,应符合要求。 2.1.2 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地点应选择村屯边缘,交通方便,便于农机具运输和停放,停放场区面积应满足停放和保管要求。 2.1.3 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应设有办公室、门卫室、休息室、拖拉机库、联合收获机库、零件库、油料库、农机具场、棚等。 2.1.4 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应有长期停放场和临时停放场。 2.1.5 农业机械停放场区应封闭管理,有砖围墙或铁栅栏,有标志大门和农机具进出大门。 2.1.6 农业机械停放场应铺垫砂石,地面平整、排水良好。 2.1.7 场区内要有相应的制度并上墙。 2.1.8 场区内合理绿化,栽植树木和花草,美化环境。 2.2 拖拉机库 2.2.1 拖拉机停放应一车一库。 2.2.2 拖拉机库采用砖瓦结构或其它新型材料,混凝土地面。 2.2.3 拖拉机库门,应坚实可靠。 2.2.4 根据拖拉机的体积确定库房面积。拖拉机四周各留有不少于100cm的通道。门高高于拖拉机**高点25cm以上,门宽宽于拖拉机**大宽度100cm以上,棚高高于拖拉机**高点50cm以上。 2.2.5 集中停放的拖拉机,可在其中一个库内设检修地槽,并有专用的拆装工具和必备的修理设备。 2.2.6 已有房屋改、扩建拖拉机库的,应符合上述建设要求。 2.3 联合收获机库 2.3.1 联合收获机库采用砖瓦结构或其它新型材料,混凝土地面。 2.3.2 联合收获机库的门,应坚实可靠。 2.3.3 联合收获机四周各留有不少于150cm的通道,库内棚高高于收获机的**高点100cm以上。门高高于收获机**高点25cm以上,门宽应宽于主机宽度100cm以上。 2.3.4 已有房屋改、扩建联合收获机库的,应符合上述建设要求。 2.4 零件库 2.4.1 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应设有零件库。 2.4.2 单车零件库房面积应不少于15?O。零件集中保管的零件库面积根据机车数量适当增加。 2.4.3 库房内应设有零件存放架和精密部件存放箱。 2.5 油料库 2.5.1 集体或股份合作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根据需要建油料储存设施。 2.5.2 新建改建储存油料设施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5.3 储存油料设施,不得同办公室、员工宿舍、拖拉机库、联合收获机库、零件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在合理的位置,保持安全距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5.4 储存油料设施按服务区耕地面积合理确定主油罐吨位。 2.5.5 副油库可单建,也可与主油库同建,使用面积在15?O以上。 2.6 农机具停放场、棚 2.6.1 农机具停放场、棚面积应根据入场、棚停放农机具数量设定,停放的农机具每台周围应留有大于100cm的通道,便于出入。 2.6.2 农机具停放场、棚地点,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良好,保持干燥。 2.6.3 农机具停放棚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坚实可靠。 3 农业机械保管技术规范 3.1 农机具临时停放 3.1.1 未完成一个作业季节的农机具,应停放在临时停放场。 3.1.2 临时停放场应设专兼职人员看管。 3.1.3 非驾驶操作人员不经允许不得进入临时停放场。 3.1.4 悬挂式的农具,应卸荷落地停放,传输动力应熄火。 3.2 拖拉机入库长期停放 3.2.1 入库的拖拉机应清理干净,状态完好。 3.2.2 拖拉机车头应朝门停放。 3.2.3 轮式拖拉机支垫起,轮胎减压三分之一。 3.2.4 电瓶卸下,室内保管,定期充电。 3.2.5 拖拉机(含库外停放的拖拉机)应将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机油检视口、磁电机、汽化器、空气滤清器、排气口等部位用布或塑料布封闭。 3.2.6 应向发动机气缸内喷入适量清洁机油,转动曲轴数圈,使机油均匀涂在缸壁上。燃油箱注满燃油。 3.2.7 冬季无取暖设施的,拖拉机应放水停放。 3.3 联合收获机入库长期停放 3.3.1 入库的收获机(含库外停放的收获机)各部位无泥土、油污、杂物等。 3.3.2 各输送器、筛面、粮仓无杂物、余粮。 3.3.3 各部皮带放松或卸下,按标准悬挂封存,各部弹簧放松,链条卸下浸油或涂油封包。 3.3.4 轮胎减压三分之一,支垫。 3.3.5 护印器、刀片、刀杆涂油,刀杆要水平存放。 3.3.6 半链轨和抛撒器要卸下,清理、涂油支垫存放。 3.3.7 各接触磨擦部位、滑板、滑道、搅龙壳体、三角皮带轮槽等涂油保管,轴承注油。 3.3.8 电瓶卸下,室内保管,定期充电。 3.4 农机具场、棚长期停放 3.4.1 未入库的农机具应入场、棚停放。 3.4.2 农机具停放场要保持清洁,冬无积雪、夏无杂草和积水。 3.4.3 入场、棚机具应彻底进行检修,达到机具状态完好。 3.4.4 入场、棚机具要清洁、无泥土,定点定位分类停放,排列整齐。 3.4.5 联合收获机开放部位应封包。 3.4.6 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割晒机(带有驾驶室的)驾驶室整洁,玻璃明亮,应用纸或绸布将驾驶室密闭。 3.4.7 联合收获机发动机保管要求除与拖拉机发动机相同外,发动机应整体封包。 3.4.8 收割台、拾禾台与主机分离,单独保管、摆放在停放台上或支垫离地平放。 3.4.9 割晒机参照3.4.6、3.4.7、3.4.8有关要求保管。 3.4.10 机具轮胎要卸下入库保管或支垫、封包,并减压三分之一。 3.4.11 电瓶卸下,室内保管,定期充电。 3.4.12 农机具入土工作部件和相关工作部件清理干净后要涂油防锈。 3.4.13 橡胶、塑料制品要卸下入库保管,不易拆卸的要放松、封包,链条卸下清洗、浸油或涂油后封包。 3.4.14 农机具各部弹簧要卸压。 3.4.15 液压油缸活塞杆卸荷、封包。液压油管接头要密封。 3.4.16 播种机排种、排肥、开沟器等部件应入库保管。输种管按规定保管。 3.4.17 种肥箱彻底清理,不得有余种余肥等杂物,并涂油防锈。 3.4.18 搅浆平地机、水田犁、水耙轮、水稻深施肥机开沟器清洁、涂油防锈,状态完好。 3.4.19 座机入库或入棚停放,入棚的整机要封包。 3.4.20 入场、棚的农机具要离地垫起。 3.4.21 雨天禁止机具出入长期停放场。 3.5 零部件存放 3.5.1 各阶段作业结束后,需入库保管的零件,按机具型号,部件的性质分类保管。 3.5.2 零部件存放时,摆放整齐合理。 3.5.3 精密零件要密闭装箱保管。 3.5.4 零部件保管要建立台帐,数量要清楚,帐物相符。 3.5.5 零部件保管做到不生锈、不腐蚀、不挤压、不变形。 4 油料保管要求 4.1 储油容器和库内应洁净。 4.2 储油容器齐全,分清牌号,分类存放。 4.3 油罐及阀门、管道应严密,不渗漏。 4.4 缓冲卸油,浮子取油,有过滤分水净化装置。 5 农业机械场区安全管理 5.1 场区应设保卫(更夫),负责场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5.2 非驾驶操作人员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5.3 场区应做好三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潮。 5.4 场区内应设有必备的消防设备和工具,如:灭火器、防火锹、防火镐、防火水桶、防火砂箱等,并放在明显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 5.5 拖拉机库、联合收获机库、零件库、油料库内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5.6 拖拉机库、联合收获机库内严禁明火烤车或照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7 拖拉机库、联合收获机排气管上方天棚处应做防火处理。 5.8 油料库应设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9 油料库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5.10 工作人员离库时,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5.11 长期停放场(临时停放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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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4-16 14:58:11
发表于 @ 2008年05月21日 14:44: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