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出了产品责任事故,一般生产商只要拿着检测合格证就能安全“过关”,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惯常操作,合格证往往成为生产商的“免责牌”。然而,省高院的一纸判决打破了这种合格证包打天下的格局。
27岁的李华林使用一台新买的
旋耕机时被卷断左腿,遂与旋耕机生产商、销售商打起官司。尽管旋耕机生产商拿出检测合格证,但省高院终审判决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70%的责任,**终李华林获赔21万余元。法官表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并非产品是否合格。
旋耕机卷断腿索赔61万
2006年5月2日,双柏县农民李华林购买了一台旋耕机。7天后,当李华林带着旋耕机下田耕地时,因李华林在使用旋耕机时没安装防护罩就将旋耕机与
拖拉机联动,致使左腿被绞伤。经医生诊断为:左大腿毁损。李华林被截了肢。
“这台旋耕机的操纵拨杆不能接合,说明产品有缺陷,正是因这一缺陷才使我受伤!”伤愈后,李华林将生产商楚雄昇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昇源公司)、双柏裕丰农机配件销售门市部(以下简称双柏裕丰门市部)告上法庭,索赔616737.65元。
伤者一审败诉“合格证”
2007年1月18日,
楚雄昇源公司将这一型号的旋耕机报送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试验检测,结论为:旋耕机经试验检测,技术技能和安全指标均达到试验判定依据的技术条件要求;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整、统一、正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能组织批量生产;有完整的进出厂检验体系和售后服务保证。试验检测合格。
一审中,楚雄昇源公司拿出检测合格证。“因李华林未能举证予以反驳,且李华林在未安装防护罩的情形下就与拖拉机联动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安装不当的责任。”楚雄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华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华林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截肢村民终审获赔21万
2月1日,省高院对此案进行法庭调查,然而,双柏裕丰门市部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旋耕机经国家农业部、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鉴定为合格产品,虽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设计上、制造上、发展上的缺陷,但该产品的说明书对于在安装过程中若不安装防护罩就与拖拉机联动,可能产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结果并未使用中文加以警示说明,仅在说明书中用图解表明了该产品各构造部分的名称及位置,而该警示说明对于李华林这样没有旋耕机使用经验、也不具备旋耕机操作技能的普通消费者而言是必要的,因此旋耕机虽然是合格产品,但因其存在产品警示的缺陷,即不合理的危险,正是由于这种不合理危险的实际发生才致李华林受损,因此楚雄昇源公司应对李华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柏裕丰门市部在旋耕机产品说明书缺乏安全警示中文说明的情况下,有向李华林告知应加盖防护罩再与拖拉机联动的义务,或当场演示该产品安装过程的义务,其未履行以上义务,违反相关规定,且产品安装与调试应属销售者的附随义务,故双柏裕丰门市部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李华林不按说明书将产品组装完整便盲目与拖拉机联动,**终导致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自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楚雄昇源公司承担损失304137.65元的30%责任即91241.29元,由双柏裕丰门市部向李华林支付40%即121655.06元;驳回李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合格产品≠没缺陷
“作为产品责任纠纷,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并非产品是否合格。”此案的主办法官表示:法律之所以以此为标准,是因为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也会受到现有的科技发展、产品设计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虽然产品质量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标准,但却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有关人士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打破了以往“合格证”包打天下的格局。
http://www.clzg.cn/xinwen/2008-05/22/content_1371690.htm
发表于 @ 2008年05月22日 16:47: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