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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人民法院对已提异议的
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得强制执行
案情
甲市A公司与乙市B公司因买卖纠纷引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乙市B公司偿还甲市A公司货款322622元及利息。但是法院在执行中发现,B公司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在C公司处有到期债权百余万元,遂向C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C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可是执行法院组织听证后,认为C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前不久,执行法院到丙市准备扣划C公司在银行账款36万元时,C公司的法律顾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进行交涉,指出法院对已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得强制执行。**终,C公司法律顾问的主张被执行法院采纳。
点评
目前,各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着相互欠款的现象。企业往往会因为另一企业诉讼纠纷而被法院强制扣划在银行的账款。企业只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上述规定是金钱给付的执行中的一个措施,但在执行中有着严格的程序。即在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只有当“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丙市C公司在接到执行法院送达的履行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故执行法院不得对丙市C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也无权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只有在丙市C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发表于 @ 2008年06月15日 21:02: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