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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机监理网阿城信息员宋来庆讯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段发展,农业机械化生产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购买农业机械的有机户越来越多,各地农机部门车的保有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相对而来的"黑车非驾"现象也明显增多,一些驾驶员在没有经过当地的监理部门培训,考试而私自在车辆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成了各地农机监理部门的首要问题,**近几年内农机道路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数字统计,近每年发生的农机事故的车物直接经济损失和被害人的经济补偿高达十几亿元,直接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
为了进一步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在阿城辖区发生的典型事故通告全体农机户,望广大农机驾驶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吸取教训,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鉴,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01年6月30日1 4时许,永源镇上烟村三组村民王某无证驾驶自家无牌照小四轮 拖拉机,将横过马路的本屯三岁男孩刘某碾压腹部致死。责任认定:王某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车辆安全设施不全,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全部经济损失为38500.00元。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01年4月21日l 8时许,大岭乡隆兴村无证驾驶员李某,酒后驾驶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驶往本村二组驶往五组的路段时,由于站在牵引架上的苏某为抓住车上要掉下来的稻草而掉到车下,被后轮胎碾压胸部致死。责任认定:李某属无证、酒后驾车,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的经济损失为18000.00元整。李某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01年4月1 9日11时许,杨树乡永丰村无证驾驶员刘某、酒后驾驶来本屯收粮的双城市周家镇沈某的农用三轮车,在倒车时将本屯村民付某碾压头部致死。责任认定:刘某属无证、酒后驾车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沈某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起事故全部经济损失16060.OO元,肇事人刘某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02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崔某驾驶自家四轮车到舍利乡繁荣村六组魏某父亲的地里拉玉米秸杆,作业时崔某把车挂上一挡,让车由东向西沿着垄沟自引行走后,崔某就到车的后大箱上捆玉米秸杆,魏某和他的父亲在地里往车上扔玉米秸杆,魏某再工作期间,不慎摔倒,被主机右侧大轮压伤,送市医院被诊断为左胧骨颈骨骨折,左胸外伤。 事故分析:因崔某违反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第七款农业机械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和崔某在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使现场被破坏,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破坏现场使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这起事故崔某负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案例五 1999年7月1 9日14时许,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驾驶员王某驾驶农用四轮车在行驶城西站铁路东侧与相向行驶畜力车会车时,因其车辆拖带农具严重超宽,又不注意减速避让,致使农具与赶车人左腿刮擦,并造成其骨折。 事故分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保护现场,反将现场破坏,又不报案,使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驾驶员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协议驾驶员一次性付给付某医疗费用5500元。 在发生事故后,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 时报案,又未提供充分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 同等责任。 4.当事人驾驶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及其他人员发生农机事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其它人员一方负主要责任。 案例六 2002年3月12日13时许,闫某驾驶自家小四轮拖拉机(08/03936),由大岭乡蚂蚁沟驶往亚沟镇亚站村,车上装有60根杨木杆,货物上坐四人,当车行驶到北大沟附近转弯时,由于超载,导致车向左侧翻,将车上的杨某等四人甩出,杨某摔到车后轮右侧的葫芦头上,后又摔到地上,送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肾破裂被摘除。 事故分析:因驾驶员违反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第十章第二条第八款第六项规定拖拉机不准超载行驶,第十章第二条第二项不准客货混载,在驾驶车辆转弯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倾翻,在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综合以上驾驶员违章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第十八条第**款,驾驶员闫某应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驾驶员闫某赔偿经济损失叁万余元。 机动车超载行驶带来的后果: 1.加大了轮胎负荷量,容易发生爆胎现象,前轮爆胎会造成方向失灵、后轮爆胎会使机动车辆立刻偏向一侧。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2.会使机动车辆的钢板弹簧负荷量过大,容易断裂。 3.会影响机动车辆的使用性能、造成转向非常沉重,转弯时离心力增大、操作困难,使制动降低,在正常情况下,运输载重量增加一吨,制动距离就增加一米,而超重后的影响更大。 4.可使发动机负荷量增大,容易发生过热现象,增大耗油量,并使离合器片在这种情况下常常烧坏而不能行车。 5.可使车架负荷量加重,特别是在山区崎岖不平的路面上行驶时,**容易发生车架变形,铆钉松动、折断,甚至有可能改变一些总成的相对位置,影响机动车辆的正常工作,而且即有可能发生事故。 案例七 2002年9月26日1l时许,驾驶员张某驾驶自家三轮车在经过大岭乡永兴村五组西边路口时,由于刹车不灵,在超越路边扛着木头的马某时,发生这起事故,致使马某受伤,经市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事故分析:因驾驶员张某驾驶病车上路,在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导致现场破坏,致使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责任认定第九条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现场,使农机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此起事故驾驶员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案例八 2001年4月30日早6时许,红星乡复兴村马某驾驶长春40拖拉机到邵启山石场装车,装完车后,在马某驾车准备离去时车顺坡下滑,刹车失灵,在车滑行30多米后将石场的采石工李某撞倒,造成李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大腿挫伤,侧血气胸,司机马某右侧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拖拉机严重受损。 事故分析:因驾驶员驾驶病车作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八条之规定,马某应负全部责任。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员,马某赔偿李某损失6000余元。 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上路继续行驶 1.车况不佳,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 2.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失效的。 案例九 1998年3月9日1 O时,阿城市交界镇董家村民陈某无证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至董家村二组村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其他行人的动态和进出村屯口时应减速慢行的操作规章,将从村口相向出现的6名小孩之一刮倒碰伤。驾驶员因无证驾驶,对在行车中出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行人受伤。无证驾驶员陈某应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起事故驾驶员陈某赔偿经济5700多元。 怎样预防幼童伤亡事故? 驾驶员驾车时,应随时注意前方路旁有无幼童,遇有幼童时,应事先做好预防措施,减速慢行,注意幼童动态,必要时应停车,切勿冒险绕行抢过,如发现路旁突然有幼童跑上道路,则应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切不可用喇叭警告幼童,防止幼童惊恐失措,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案例十 2002年6月27日早5时许,杨树民权九组的王某雇民权五组的吴某去自家铡草,每小时付给吴某25元。早上吴某用 手扶拖拉机把铡草机拉过来后,用手扶车做动力开始进行铡草,在铡了约有8分多钟.由于铡草机喂入轮被草堵住,王某就用手去拽,因为铡草机没有防护罩,并且吴某没有向王某交代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导致王某的右手除大拇手指外全部被两个压轮压掉。 事故分析:因驾驶员吴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使现场被破坏,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九条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起事故驾驶员吴某应当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十一 2002年11月1 2日下午1 3时左右,魏某找徐某帮自家打稻子,打一袋四元钱,徐某2元,帮工2元,徐某雇了七人到魏家打稻子,因为徐某家有事,所以是张某开车把打稻机拉到地里,是张某开的机器打了大约十多袋子时于某来的,魏某把叉子交给了于某,魏某就去缝袋子,又打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左右,因为打稻机出草口处堵了,于某在取草时,袖口被齿轮啮住,致使于某右手被碾压成七级伤残。 事故分析:因机器所有者徐某与受害人于某双方均有条件而未报案。依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操作人员徐某是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应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伤者于某负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 |
发表于 @ 2008年06月23日 19:52: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