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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管理体制 |
第一节 领导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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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至1955年,黑龙江地区国营农场的领导体制为多头领导:有东北人民政府农林部机械农场管理局创办的,有松江、黑龙江、嫩江、合江、牡丹江等五省建设厅创建的,有东北荣军工作委员会创建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农建二师创建的,有公安系统创建的,有大专院校创建的,有各市、县创建的,共有11个不同的系统实行多头领导。这一时期的农场,谁创办谁管理,没有统一的领导管理机构。 农场创办初期,大都地处边远,交通不便,人烟稀少。当地没有政权机构和较完备的社会基层组织,为了保证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几乎所有的农场都承担了地方政权的一切任务。但是,农场内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政权机构。它的党、政关系,仍然归所在地方政府领导。创建时期,农场领导体制几经变动,到1955年末,除公安系统仍单独管理外,基本形成由省国营农场管理厅统一管理的格局。 1956年6月,国务院农垦部成立,于密山成立铁道兵农垦局,作为农垦部的直属垦区(后相继更名为密山农垦局和牡丹江农垦局)。1958年4月,成立农垦部直属合江农垦局,将合江地区的省国营农场管理厅所属9个农场,划归其领导。至此,全省农场,除公安系统所属劳改 农场外,其余的分属农垦部和省农场管理厅管理。同年7月,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合并到省农业厅(农业局),所属农场分别下放到各地专员公署领导。农垦部直属农垦局的生产计划、产品处理、资金管理、人员调动“四权”由农垦部直接管理;党、政工作则由省委领导;省属农场,则由省农场管理厅(后为农业局)领导,其计划及财务决算等,则报农垦部汇总。 1958年秋天,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营农场多数成立人民公社。第一次出现“政(府)、企(业)合一”的组织形式。由于各农场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成立的形式也稍有差异。一种是,一个农场建立一个人民公社,有的农场还将附近的农业社与生产队并入。农场场部即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同时也是乡(镇)人民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政府、企业、公社”三种职权;一种是,在农场比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地区,成立人民公社联社,联社党委就是县委,如当时牡丹江农垦局与虎林、饶河两县及密山、宝清两县的一部分地区,合并为虎饶县人民公社县联社,联社管理委员会就是县人民委员会,也是牡丹江农垦局的办事机构;萝北县地区的四个农场与该地几个青年垦荒队(北京庄、天津庄、哈尔滨庄、河北庄、山东庄等)合并成立萝北县县联社;在抚远地区的国营农场与抚远县合并成立县人民公社联社。此外,友谊农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友谊县,实行“县、社、场 ”合一,一套班子,一个编制。其余未建立人民公社的一些农场,成立乡(镇)委员会。总之,从人民公社化开始,各农场通过不同的形式,都实行“政(权)、企(业)合一”的组织形式。1961年以后,国营农场相继停止使用人民公社的名称。1962年,各个县联社相继撤销,农垦局再度分设。县一级政权与农垦局实现政、企分离后,农场则相应改称为区(或乡)政权机构,成为农场区或农场乡,负责农场内部的政法、武装、公安等部分政权工作。友谊农场除了去掉友谊县人民公社的名称外,仍然保留友谊县,成为全垦区****的“政、企合一”,“县、场合一”的农场。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转发《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即《十二条》),决定对国营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其核心是使农场的“四权”集中于国家所指定的管理机关。当时,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的领导管理体制共分四个级别:一是中央直属农场,归国务院农垦部直接领导;二是省直属农场,归省农垦厅直接领导;三是省属劳改农场,归公安厅直接领导;四是专(市)县属农场,农场的“四权”统一于专(市)县。 1962年底,省政府对县营农场进行了整顿。首先,按经营性质划分两大类,分口领导。一类是属于企业性质的农牧场,计有56处(其中农场23处,牧场33处),划归农垦口领导;一类是属于事业性质的种畜场和果树示范场计有67处,划归农业口领导。其次,将规模较大,县营有困难的农牧场收归省农垦厅直接管理。从1963年起将县营农场的生产、基建、物资供应指标等全部列入国民经济计划,财务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国务院规定,逐步解决历年积欠外债等遗留的资金问题。 1963年,牡丹江农垦局与合江农垦局合并,成立东北农垦总局,它是农垦部的直属局,是农垦部在东北地区的派出机构,受中共中央东北局和黑龙江省委的双重领导,仍沿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管理体制。 1968年6月,东北农垦总局全部农场和省农垦厅所属大部分农场合并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在领导建制上,纳入了部队序列,生产、财务和物资供应计划,仍由农垦部负责。原省农垦厅所属的未与生产建设兵团合并的15个农场,由于规模很小,地处偏僻、分散,生产基础较差,便再次下放到所在县、市,由当地政府领导。因此,全省统一的国营农场管理机构也相应撤销,只在省农牧局下设农场管理处应付日常工作。与此同时,省公安厅所属劳改农场中的31个农场,也下放到各所在地政府负责管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后,其领导体制纳入了军事序列,所属各师、团(农场)范围的政权机构(包括友谊县)均撤消,原由地方政府主管的政法、文教、商业,一并收归兵团统一管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便成为党、政、军、企四权合一,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体系。 1972年3月,鉴于下放各地的农场(包括省属农场和劳改农场)管理混乱,生产困难,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和重建国营农场管理局,将下放的46个农场收归统一领导;年底,又将原属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和大兴安岭的两个农垦局领导的32个农场,并入省农场管理局。全省国营农场除县属农场外,分属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和省国营农场管理局两大系统。 1976年2月25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成立,统一管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153个国营农场,重新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体制。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供应由国家农业部农垦总局(后为农垦部)负责,党政工作归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省国营农场总局下 设地区国营农场管理局,代表总局管理所在地区农场,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除民政优抚、护林防火、民兵治安、交通管理、商业供销等一般性的地方社会工作仍由农场负责外,银行、税收、公安、司法,按省规定,均交由地方负责。不久,公安、司法重新交由农场总局成立独立的系统承担。这种没有政权机构,而又承担政权工作的情况,得以延续下来。农场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一直处于不完全的“政(权)、企(业)合一”,而又政、企不分的状态。友谊农场于1985年春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友谊县,成为垦区内“政、企合一”、“县、场合一”的****组织形式。1979年,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呼伦贝尔和大兴安岭两管理局及其所属农牧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以后又有个别农场划归省公安系统管理。 总局领导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是:省政府通过省农场总局对垦区实行全面领导和管理,计划由国家单列,物资由国家直供,财务对省包干。经过改革,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已经成为“国家赋予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责任的政府经济部门”,列省政府序列。总局不仅管理农垦企业,还管理垦区社会。多年来,通过省人大立法授权和省直有关部门委托,总局、管理局建立一批社会性和政权性的机构,分党群、行政经济管理、社会、政法4个系统,把垦区企事业和社会工作全部管理起来。在政企分开的原则下,正在逐步完善管理体系。国营农场既是企业又是社会,农场内部多种经济形态并存,社会功能齐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和社会实体。经多年的建设,已经建立比较完整的生产、生活、社会服务体系和政法体系,产品和商品购销体系(商业、粮食、外贸),各类工程建筑设计施工体系,农业科研体系,交通运输体系,文化教育体系,卫生防疫体系,工商物价体系,土地环保体系等等。这些体系和 设施是农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反映了农场企业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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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12 15:17:21 |
发表于 @ 2008年06月29日 15:32: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