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粮企库存量标准试行 要保持10天销量库存大米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粮食局获悉,《北京市粮食经营者**低和**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近期正式下发。规定要求,在市场正常状态下,本市经营粮食的重点零售商业企业要保持10天以上正常销量的大米商业库存。
规定要求,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企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销售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料(成品粮)库存量。
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加工企业**高库存一般不应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计算30天的原料库存;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高库存一般不应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销售量计算14天的原粮(成品粮)库存量。
规定明确,在市场正常状态下,经营粮食的重点零售商业企业要保持10天以上正常销量的大米商业库存。北京市粮食局表示,公布这一规定主要是为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稳定北京市粮食市场。
发表于 @ 2008年06月30日 21:29: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