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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进出口税则涉及1600个八位税号
作者: 佚名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新《税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我国入世以来每年一次的常规税率调整不同,这是2002年以来的又一次较大幅度、较大范围的调整,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进出口企业的广泛关注。
我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至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此次改版是在2002版《协调制度》基础上修订的,2007年1月1日起在《协调制度公约》各缔约方执行,我国作为缔约方也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对2006年《税则》作出重大调整。
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显著的特点是,此次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8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是近十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大的一次调整。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新《税则》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惠国税率;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至40%滑准税;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同时,我国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新《税则》明确规定,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区域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这些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亚非一些**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关于出口关税调整方面,新《税则》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值突破18000亿美元,进出口贸易量位居世界第三位。作为贸易大国实施新《税则》,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和世界海关组织的缔约国,实施新《税则》既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也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贸易便利化提供便利;实施新《税则》可以有效配合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实施新《税则》为有效落实国家进出口关税政策及贸易管制措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发表于 @ 2008年07月20日 22:59: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