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农委函〔2007〕230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机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员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机 安全监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农垦总局 森工总局 省监狱局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 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三章 信息员职责 第四章 信息的报送及要求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六章 信息员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员(以下简称为信息员)队伍,保障信息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省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各级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市(地)、农垦、森工、监狱,以及县(市、区)级农机安全监理站。 第三条 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是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信息员的考核和奖惩等项工作。 第二章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能够准确把握和贯彻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具有敏锐的信息触觉、良好的文字编辑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与信息工作相关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处理设备及应用软件。 第六条 信息员必须经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的资格认定并备案。 第三章 信息员职责 第七条 信息员应围绕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信息工作。 第八条 对在工作中发生的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要迅速做出反应,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九条 及时提供当地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信息线索。 第十条 积极参与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组织的会议、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四章 信息报送及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思路、部署和具体措施,特别要注意反映那些因地制宜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举措及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各级党委、政府农机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在加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等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四)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指示及贯彻落实情况。 (五)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以及遇到的新问题。 (六)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七)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农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意见、建议。 (八)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九)各地与农机有关的事故报道。 (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重要的社情民意,干部群众**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 (十一)其它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二条 报送的信息要抓住重点、热点、难点及工作特点;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力求准确;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信息员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信息员使用的电脑必须安装能升级的杀毒软件,信息员在网络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密码不得进行传播。 第六章 信息员考核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对信息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信息员考核依照《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考核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