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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收藏
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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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3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布《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由省农委所属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推广鉴定,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四条 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和国外农业机械必须通过适应性生产试验合格后,方能申报《目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六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其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业委员会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副产品加工、排灌、畜牧、其它农业机械产品。 第九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十条 生产企业每年9月15日前自愿向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申报书(见附件,含电子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及推广鉴定报告复印件、产品照片2张(左右侧两个方向)、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局商标受理通知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或技术条件、其他国家强制管理(如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列入省级《目录》的产品,企业可自愿申请列入国家《目录》。 第十二条 申报《目录》材料报送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等情况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公告或信函告知。 第十三条 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的委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于每年11月5日前提出《目录》调整意见上报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初审主要内容为:一、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三、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四条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11月20日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产品的先进性;二、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四、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五、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鉴定、推广、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由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选派。 第十六条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通过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由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调查核实。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对《目录》做必要的修改后,以省农业委员会文件送省财政和发展和改革部门会签公示。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八条 《目录》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和发展和改革部门于三年期前一年的十二月中旬联合公布。省农业委员会于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二十条 《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细则规定增补产品。 第二十一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 第二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在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 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由省农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伪造、假冒《目录》产品的,由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目录》审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和发展和改革部门联合发布,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
发表于 @ 2008年07月21日 08:40: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