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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内容 |
在前期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的办法,按照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江苏省农机局对政策性保险试点工的主要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享受对象。农机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三)财政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财政对苏北(徐淮连盐宿)、苏中(通扬泰)、苏南(宁苏锡常镇)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30%、20%。省财政补贴与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明确保费标准。根据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保费:≤14.7KW的为80元,>14.7KW的为120元;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保费标准统一由各市农机局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商定。
(五)保险经办机构。各市确定的承保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农机保险经办机构为1个。
(六)补贴资金结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专户。市、县财政直接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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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 2008年07月25日 10:25: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