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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巢湖市农机局 作者:叶群慧
农机化发展关键是要做到安全发展。农业机械是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是为种植业、养殖业、渔业、林业等农业生产领域服务的生产工具。由于农机量大面广,部分农机使用人员素质较为低下,致使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稳定。可以说,农机事故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机事故风险,笔者建议,应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组成部分。
一、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性
农机化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与保险业保持着紧密联系。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办理交强险已成为拖拉机登记的法定必备条件之一。以巢湖市为例,目前,全市目前每年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拖拉机已稳定在5000—6000台左右,投保的拖拉机主要以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为主,投保总额在350万元左右,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财产损失险等,涉及PICC、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安邦保险、大众保险等众多保险公司。实施强制性保险以后,有效规避、转移了农机事故风险,减轻了事故处理的压力。
但是也必须看到,较大一部分拖拉机特别是12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机和40马力以上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所有者嫌保险费用过高,铤而走险,逃避监管,黑车非驾现象增多,事故时有发生。以巢湖市为例,小手扶总数在2万台左右,办理登记手续的仅在4000台左右。相当一部分拖拉机由于没有建立事故风险防范控制机制,致使农机户多年致富奔小康、一场事故全泡汤。
因此说,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可以达成多赢。一是可以减轻农机手的负担,提高农机手投保的积极性;二是可以直接消除黑车非驾,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三是可以防范和控制农机事故风险,转移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四是可以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性措施,努力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可行性
(一)财力可行性。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需要靠政策性投入,必须依靠政府的财力支持。以巢湖市为例,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20%给予交强险补贴、对12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机和40马力以上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给予交强险全额补贴的话,一年的资金仅需要220万元左右,随着中央、省财政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依靠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财政完全可以承担。
(二)实施可行性。由于拖拉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险种,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后,必将得到广大农机户的极大拥护。同时,拖拉机保险的赔付额较小,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少,保险公司也有积极性。
(三)可供借鉴的经验。目前上海市、江苏省一些地方已将农机纳入了农业政策性保险,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从实践上提供了可能。如无锡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锡政办发〔2007〕167号),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参保范围为无锡市区的农机户,参保机种暂定为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凡符合条件参加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农机户,在交纳保费时享受财政补贴,其比例为市级补贴20%、区级补贴40%(含省级补贴),农机户仅承担40%。
三、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先急后缓、区别对待、政府扶助、市场运作和投保强制的原则。
(一)先急后缓。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重点是控制、转移农机事故风险。首先将拖拉机交强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再逐步推开到财产损失险、消费信贷险等其他险种。
(二)区别对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型拖拉机和12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机、40马力以上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实行区别对待,扶持的重点是12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机和40马力以上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大拖拉机,鼓励投保交强险。
(三)政府扶助。将农机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资金扶持。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型拖拉机,国家安排部分资金扶持,笔者建议给予20%的交强险补贴;对12马力以下手扶式拖拉机、40马力以上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大拖拉机国家给予交强险全额资金支持。
(四)市场运作。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手段,择优选择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委托其代办农机政策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具体承担制订协议、保费收缴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五)强制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所有的拖拉机(不包括不带拖斗的拖拉机)均应该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
发表于 @ 2008年07月08日 09:38: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