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安

管理咨询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产业研究20余年,担任多家学术媒体特约记者、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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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机械化金融支持政策研究 [推荐]收藏


摘要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主要标志,应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策对农业机械化进进扶持是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机械化初期的必然选择。由于农业机械的盈利性决定了私人是投资主体,因此金融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手段。尽管我国目前的农业机械化事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却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进一步发展,农业机械化金融支持政策却未能像世界农业发达国家那样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分别从对农业机械化的认识问题、农村贷款结构性问题、农业机械化涉及金融主体问题等几方面,分析了我国农业机械化融资约束因素,并针对这些制约因素提出我国农业机械化金融支持的具体政策建议。

1 前言
始于1979年的农村改革极大改善了农村经济状况,然而近年来“三农”问题凸显,其主要原因是现有人力、物力的潜能在已有体制下已得到充分释放,进一步的农村经济增长必然依赖于生产技术的改进及资本的积累(林毅夫,199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资本积累的责任从原来集体转移到现在的农户身上(Flesher等,1993)。我国农业机械化主要依靠农民个人投入,以2004年为例,我国农业机械购置资金总额为2375029万元,其中来自中央、地方两级政府财政投入和农户投入的比例分别为2.7%和95.5%。农户购置农业机械属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且在农户固定资产中的比例较大,2004年为33.7%。为反农户投资与农户信贷之间的关系,我们选取1990-2003年数据作为观测样本,以人均生产费用表示人均农业投资,以人均农业贷款代替农户所获得的人均金融支持,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发现人均农业投资和人均金融支持的相关性很高,而且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发现人均农业投资的增长是人均金融支持增长的原因,因此金融支持对于农户生产投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目前我国农户的小规模生产以及其落后的生产方式导致了其自身积累不足,农业机械的高投入与投资主体的低积累这对矛盾的存在,就决定了我国的农机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农户的金融支持。

2 我国农业机械化金融支持制约因素分析
然而,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受到削弱,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不但没加强,反而有所下降(吴晓灵,2003)。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严重短缺,农户从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借入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重有下降的趋势。从全国数据来看,在2003年该比重仅为19.27%。另一方面,农村非正规金融受到过度压制,在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民间金融基本上处于地下半地下状态,高利贷更是明令禁止的。因此,农户获取金融支持的宏观环境并不理想。

从农业机械化自身发展的情况来看,其获取金融支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因素:
2.1 对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部分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农业机械化的地位和作用还缺乏正确认识,这给农机化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多地少,不需要机械化”。我国目前多的是人力(农民),有人觉得不需要农业机械化是自然的、正常的事情。但是,农业机械化它不仅仅只具备“替代”功能,它的**主要的功能是“提高”,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劳动生产率、劳动者素质和农业国际竞争力。日本、韩国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经验表明,在人多地少的国家,更应该通过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2)“劳多岗少,不必要机械化”。当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等现象严重,实行农业机械化会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对城镇职工的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一般而言,凡是农业机械化程度高的地方,其农机工业就相对发达,农产品加工业也能够得到较快发展,这同样会增加大批新的就业岗位,从而拓宽了就业空间。

3)“农民钱少,不能要机械化”。从目前我国国情来看,不可能全靠国家财政“买”或靠外国“援助”实现农业机械化,只有农民(包括各类民营企业)才是农业机械化的主要投资者。我国绝大多数农民还只刚刚解决温饱问题,但不能因此断言农民不想要或者不可能要农业机械化,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路线选择以及发展政策的导向。

2.2 农村贷款结构性问题与农业机械购置信贷要求相冲突
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以短期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比重过小。目前,我国农村农产对资金的需求出现生活性资金比重下降、生产性资金比重提高的趋势。根据对黑龙江绥化市二十多个农户的直接访谈,对于农产的短期小额贷款需求(期限1年以下,大多数3—6个月;金融5000元以下,大多数2000~3000元)农村信用社通过农户联保的方式,基本上能够满足。但是,农产要到信用社争取5000元以上的贷款和长期性贷款比较困难。对皖北18村217个农户的问卷调查显示,2001年调查户在农村信用社获得的农户贷款中,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占20.4%,在6个月以内的占72.2%,6至12个月的占22.2%,而超过1年的仅占5.6%(朱守银等,2003年)。从我国经济适用型农业机械的一次性投资金额和回收周期来看,一般都在2-3年,例如背负式收割机价格2.5万/七左右,年纯收入1.5万左右,需要2年才能收回投资:喂入式收割机为履带式单价4.5万左右,年纯收入2万元左右,需要3年才能收回投资。

2.3 部分农业机械化项目与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相适应
1)有限的农贷资金与大量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需求相矛盾。近年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金融的城市偏向”又使农业资金流失,缺乏对农业信贷投入的优惠政策,形成了资金需求与供给的尖锐矛盾。农业发展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政策的“政策性银行”,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农业发展银行的宗旨、职责和业务范围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及与此相关贷款,占据了政策性贷款的主导地位,导致相关的开发性项目资金供应不足,严重制约对农业及农业机械化投入的增加。

2)信贷资金安全运营与部分农机化项目管理不规范相矛盾。部分农机化项目在建设时缺少必要的考察论证和市场预测,受地方政府驱动,造成区域项目雷同、高耗能、高负债、低效率。这与商业银行信贷规定相背离,加之部分贷款项目自筹资金难以落实,达不到规定比例,没有完善的担保、抵押手续,也缺乏必要的跟踪管理,增加了信贷资金风险。

3)信贷资金配置与部分农机化项目规模偏小相矛盾。一是由于农机化信贷资金零星分散,缺乏统一考虑,难以针对机械化弱项和发展重点统筹安排大型信贷项目计划。二是有些农业机械化项目未形成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投资少、见效快,使金融部门在信贷资金配置上顾虑重重。

2.4 农机作业组织和农机大户自身发展不成熟
农机作业组织和农机大户是获取农业机械化金融支持的主体,但在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他们在金融机构获取信贷支持。

1)农机作业组织 一是农机作业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农机作业组织采取独资、合伙、合作、互助、股份等形式,组织结构比较松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机作业组织的主要形式,但它既不是民间企业,又不是社会团体,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贷款主体不明,农村信用社无法直接对其进行贷款支持,只得对合作社进行授信,由合作社向社员发放贷款,这样间接贷款容易造成风险。二是管理不规范。虽然每类农机作业组织均有示范章程,但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成员又不是股东,无法真实反映农机作业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三是农机作业组织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农机作业组织多为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且规模较小,又大多位于农村,难以吸引高素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导致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2)农机大户 一是农机大户规模较小。农机大户是我国农村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的主体,但经营规模较小,2004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个农业机械户平均拥有农业机械动力19.1千瓦,从业人数不到1.2人。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管理,这种金融机构服务分散化与金融经营集约化产生矛盾。二是农户积累少,信用意识不高。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民收入低,自我投入增长缓慢。在现行的农村金融市场架构中,农民缺少进入金融市场的通道,生产中很难得到中长期信用支持,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和负债经营意识,信用意识淡薄。

3 我国农业机械化金融支持政策
根据上述相关结论,结合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思路,其金融支持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3.1 提高对农业机械化金融支持重要性的认识
农业机械化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坚持对其进行扶持,我国现行的农机化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例购机补贴、机耕道路建设补贴、燃油补贴等)、税收政策(例农机产品按13%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农机作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和金融政策(低息贷款、农机小额信用贷款等)。在这些扶持政策中,财政政策更加偏重引导功能,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和税率的稳定性特征使税收政策也不适宜作为农机化发展的主要扶持政策。因此,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应该成为解决投入不足的
主要扶持政策。从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我们也能够预见到其光明的前景。农业机械化经营将形成资产配置的效益取向机制,机械化的农业必将成为投资问报率高的产业和金融投资的新热点。

3.2 建立农业机械化专项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补偿机制
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在上述银行的贷款项目中,有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主要用于农民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有农业产业化贷款、有粮食收购贷款等,但是缺乏农业机械化专项贷款。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政策的形式设置支持农产购买农机或合作组织购买农机的专项贷款,以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的业务范围,实现财政政策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的互动,使农民买得起农机、用得起农机。农机专项贷款授信主体选择可
以是低息的政策性金融,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也可以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业银行等农村商业金融机构执行,主要对象为农机合作组织和农机大户。为保证农机购买专项资金的安全性,防止信贷资金沉淀,国家对农机专项资金实行贷款期限贴息,保证银行信贷的盈利性。农机购买专项贷款与农机财政补贴相互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补贴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有效注入,为农村经济发展增添活力。

3.3 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农机小额信贷业务
首先,完善《农村信用社农产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界定小额信贷的内涵和外延,对其范同、额度、期限与利率进行改良。针对农机小额信贷的对象利用途,授信额度可提高至5万元以内,对超过授信标准的贷款,可采取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为农户提供套餐服务,优化小额农贷营销方式。农机投资回收周期在2至3年左右,要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常规,允许贷款跨年度使用。充分照顾现阶段农户的利益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对小额信贷实行不上浮或少浮的优惠利率,其浮动比例**高不得超过30%。其次,地方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农机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努力克服农村信用社业务量大、信贷人员少的矛盾,提高对购机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确保农机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二是地方政府要抓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对购机户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
务行为,通过提高农民对恪守信用的收益预期和增加不守信用的成本预期,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

3.4 加强购机补贴与按揭式农机租赁相结合模式的试点和推广
开展农机补贴和农机按揭租赁相结合的业务,是解决农机投入不足,降低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农机补贴和农机按揭租赁的结合,农机部门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实施和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机械融资模式,农机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试点,总结经验,争取早日在更大范围推广。

3.5 培育农机化金融支持的对象
农机作业组织和农机大户是农业机械化金融支持的重点,政府应该加强对这两类主体的扶持和引导。一是地方农机主管部门加强对购机户的技术培训,及时提供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农机户能获得正常稳定的投资收益。二是通过政策和市场引导粮食生产走机械化的道路,制定农机化的新标准,增加农户使用农机的欲望,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农机贷款的承载主体,使农业机械化逐步变成一种市场行为,从而使农业信贷资金运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发表于 @ 2008年07月09日 19:29: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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