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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发展应走“企业化”道路
作者 王世录 系高级经济师、调研员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指出:“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经营理念引领农业。”中央近几年连续下发的1号文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和思路。笔者认为,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就是要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并使之相适应。调整这两种关系就是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走“企业化”道路。以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造农村,以企业的管理方式管理农村,以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农村,以企业的文化精神引领农民。推行“农村体制企业化,农业生产企业化,农民身份企业化”的现代经营形式和体制,从体制和制度上来解决当前农村一些障碍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一、农村体制企业化——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
企业是国民经济系统中的细胞和基本单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是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的创造者。它通过它的经济活动为全体人民提供必要的产品和服务。企业的有无,规模的大小标志着一个国家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因此,我们应当从“企业化”的方面来深化农村的改革,用现代经营方式来推进农业,用现代经营理念来引领农业。
1、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农村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
毛泽东同志在解放初期就提出:中国农村**后要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农业集体化,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本目标。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合作、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等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既发展又阻碍的作用,因为那个年代推行的是计划经济和以农补工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体了人民公社,推行了以家庭经营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了家庭经济,大量的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由于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缺乏利益贴合力,集体经济组织自动退位,功能消失,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被削弱,使农村经济在推行市场农业中显得增长乏力,更不适应当前现代农业的发展。
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将《宪法》、《土地法》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人均享有、人均占有的“股田制”原则,股份量化给农民,并发给农民土地股权证书,集体和农民还可以将资产入股,组成村、组农村股份合作社(或公司)。这种以行政区域组成的合作社、村合作联社按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依照“合作社”章程或《公司法》、公司章程组建,依法登记注册,成为农村以土地、资产为利益纽带的农民自己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和支撑,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完善和巩固。它与原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本质的不同是注入了土地利益的经济纽带,注入了股份制的新的生命力,它的地位和作用是每个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起着农村母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2、推行农村企业化的体制,是完善和巩固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
中央一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但事实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早已不健全,一些地方双层经营体制已不复存在,只剩下家庭经营单一体制了,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普遍被村民委员会代替了。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服务、经营的职能职责已自动消失,致使我国农村仍然处于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格局。因此,当前农村急待重新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农村企业化的体制,把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组建起来,并把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使农村再现“双层经营体制”,是完全符合中央要求的,是顺应农民要求提高组织化程度意愿的。
3、推行农村体制企业化,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
没有企业就没有市场经济。农民没有自己的经济组织,难以参与市场经济。农村市场经济的组织者缺失,谁来引领农民进入市场。家庭承包初期,一度认为**好的办法是“把农民推向市场”,这种提法经实践检验是不恰当的,甚至是有害的,更是不负责任的。殊不知长期以来的传统农业和计划经济体制捆住了农民的手脚,农民形成了过分依赖国家和集体的状况,成了“捆住了不能走”的计划产品生产者,一下子变成了“放开了不会走”或“放开了不敢走”的小生产者,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感到茫然无措。农业经济承受着两种风险:一是自然风险。个体经济的农民在分散的地块上耕作,无法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无法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更无法抗御一般的自然灾害。二是市场风险。个体经济的农民商品意识差,产品以自给自足为主,商品率很低;信息闭塞,市场需要什么全然不知。生产的农、牧、渔、林等产品,由于没有自己的经济组织帮助营销,难以变成商品。
农民组织化水平,与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一样,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标志。凡是现代市场发达国家的农民,组织化程度是相当高的,从国内农民协会、合作社为基础的纵向组织到国际间的横向联合经济体,为本国农民取得了**大的经济效益。当前,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农业发达国家的状况相比,还相当低下,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进程。推行农村体制企业化,它表明了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普及率,必将起到我国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的组织和推动作用。
4、推行农村体制企业化,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
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程度,不仅是农民进入市场、驾驭市场的需要,而且是政府对农民、农村、农业经济活动更为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也是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需要。农村村、组的企业与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同为农村的基层组织。农村基层组织担负建设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组织和推进作用,三大组织缺一不可,必须做到各施其能、各尽其责。党支部按党章规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照章运行,管理和经营本村、组的经济活动,同时接受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整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成为政府对解决“三农”问题投入的载体和受益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动态,是政府获取**基层经济状态真实数据的可靠途径,又是政府指导农业、指导全国经济的科学依据。
5、推行农村体制企业化,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需要。
个体经济的农民,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一旦组织起来其主体地位的作用是巨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上级统一规划下、支持下,可以在自己的土地大搞开发建设,修建农民新居、兴修基础设施、整治标准农田,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副渔和第二、三产业。农民分工分业,各尽其能,各尽其才,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按劳取酬,多渠道收入,家家户户安居乐业。形成“土地股份化,居住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生产企业化,收入多元化”的经济格局。
由于长期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农民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多方面受到歧视和限制,享受社会不公平的待遇,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弱势地位。中国的工人、干部处于社会的领导地位,有自己的发言平台,有自己的维权组织——企业、机关和工会。而农民这个占中国人口**多的弱势群体,多年来没有一个发言平台,没有一个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组织。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只管自己村组内的党员、农民,它们的工作重点多是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市场经济方面,由于它们不具备法人身份,名不正则言不顺,难以起到农民代言人和维权组织的作用,更难以带领农民闯市场。农民有了自己的合作社,就等于有了发言平台,有了自己的维权组织。在市场经济中,不论企业大小,都是平等的。在合作社内部,农民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合作社与其他企业之间,以平等的地位从事平等的经济活动。对政府的产业政策,合作社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对政府的社会政策,涉及对农不公、伤农、贱农、限农的方面合作社可以与政府对话,要求政府废除、终止,纠正其相应的部分;对任何单位、企业的伤农行为,合作社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农民可以心情舒畅地安居乐业,发挥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在平等的空间里发展自己,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
二、农业生产企业化——按企业的方式经营农业
我们的目标是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问题是,当前的无组织的、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是不可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生产企业既然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者,那么,农业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组建村、组股份合作社,对农业进行企业化经营。
1、村组股份合作社充分行使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
农民将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的资产、资金入股组建自己的合作社,有权充分行使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的所有权给了农民,国家才给了农民一个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可以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分离,所有权人并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农村“股田制”的**大特点,就是它既坚持了土地的公有制,又对农民土地确权;合作社既有土地所有权,又有承包经营权,同时把拥有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进行两权分离,充分行使自主经营权。合作社通过土地有偿经营承包或转租、转包等经营活动,获得交换价值的土地资本。由此可以改变过去村组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只能对土地承包、流转作登记造册的管理工作,而无一分钱收入,成为空壳社或负债社的状况。合作社将土地资本化后,可以获得收入,用于收益分配,对没有承包土地的股民,也能获得土地及其股份的分红及收益,而放心地从事二、三产业工作,这就是两权分离的优势。
2、农村股份合作社就是推进现代农业的组织者和载体。
据调查,当前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三等九级”、山丘坝均有,土地面积大的有2亩左右,小的面积仅有分、厘;承包块数一般在10块以上,多的达35块左右。耕作成本高、产出低,土地资源极其浪费。在如此分散零星的承包地上,能实现机械化吗?能推广科学技术吗?能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吗?农产品能实行标准化吗、能形成商品吗?能进入市场竞争吗?农民能增收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把农业与工业比较,就能明显看出农业与工业经营方式上的差别。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产品由企业按工艺流程和标准精密化组织生产,集中经营,市场化运作,而农业则是分散的、独立的家庭经营。农业的小生产经营处于无组织、无计划、无竞争的粗放管理状态,工业生产则是处于高度市场调查、严密生产管理、追求**大市场效益状态。生产经营方式的不同,其结果是天壤之别的。因此,推进现代农业,需要具有工业企业一样的组织者和经营管理方式。
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农村的企业。合作社按照工业企业的管理方式管理农村,按工业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农村。按规划建设自己的家园,将土地地进行整治,土地大块化建设标准农田,实行机械化耕作,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在政府的支持下,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农牧产品按标准化生产;利用销售网络作市场调查、组织生产、销售产品,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和员工收益。随着农村企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将加速推进。
3、尊重合作社主权,自主选择经营模式。
农村合作社可以统一经营集体的土地、资产,走村企合一之路。合作社按照规划,因地制宜的发展农、林、牧、副、渔业;或者调整结构,抓一村一品,突出主业,发展多业;或者走种、养、加的农业产业化道路。尊重农民意愿,选择就业。合作社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象工业生产一样管理农业企业,按现代农业的内容和要求推进现代农业,按新农村的内容和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
农村合作社可以吸纳社外企业的兼并或托管,走社企合作之路。这时合作社主要是管理自己的集体资产和农民,组织农民按合作企业的需求从事农牧业生产,吸收合作企业的合作资金、管理方式和资产收益,照章组织收益分配。
合作社可以坚持双层经营体制,走“公司+农户”之路。实行对土地相对集中的有偿竞包,这样可以满足劳弱户和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意愿,并保障他们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同时,更重要的是推行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承包土地在优先满足本社农民需求前提下,欢迎外社农民、市民、企业到本社承包土地。合作社按规章制度对承包经营者进行管理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可以流转、转租、入股、抵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必须征得合作社的同意。合作社对每一个员工都要做到充分就业。对老弱户要安排好他们的工作,鼓励和安排他们就近务工。对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的员工,鼓励他们从事二、三产业,有组织地联系外出务工。
合作社在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所有权权益的前提下,因经济发展需要,可以自行跨行政区域与其它经济组织联合、合作,组成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走“强强联合”之路。
合作社鼓励自己的股民,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参加农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自我保护程度,以求得更大的效益。
三、农民身份企业化——把农民培养成现代农业的员工
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必然是农民现代化的进程。推进农业现代化,教育是基础,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没有现代化的农民,就没有现代化的农业。
1、农民身份的改变,将促进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
农民离开农村,户籍的改变,是农民身份的彻底改变。这里指的农民身份的改变,是务农的人已不再是农民,而是合作社的员工或农业工人。这样一改,就理顺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了,使农民认识到自己是企业的一名员工,自己是有组织的人了,不再是散兵游勇。员工置身于企业组织中,不断地接受企业的组织纪律教育,生产所必须的时间观念、协作观念、诚信观念、质量观念、创新观念、价值观念等方面的教育,接受企业文化的不断熏陶、引领,会自觉爱护组织,遵守组织章程纪律,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员工在组织内享有工作权、承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议事权、监督权、参与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等权力和权利,从而摒弃过去农民身上的不良习气,变成勤劳致富、遵守纪律、讲求民主、热爱学习、追求文明的新型农民。
2、合作社不断培养自己的科技人才。
经济要发展,人才是核心。合作社要按照本社的经济发展需求,在员工中培养科技人才。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员工开展文化知识、农业科技、工业技能、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内外贸业务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把员工培养成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熟练技工、企业管理人才,使合作社既有劳动力资源,更有劳动力资本。由此,农民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生力军。
3、合作社要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加快农民的转移。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中的劳动力将会大大减少,合作社在确保农民土地和资产的合法利益下,鼓励农民脱离农村、不当农民,到城乡从事二、三产业。他们脱离农村后,合作社按章程和国家相关政策给予补偿,让他们离得放心、离得开心。
四、政府要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行农村企业化的改革中发挥主导和支持作用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行农村企业化的改革是解决当前“三农”问题的必然之路,是符合我国国情、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实践,应当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1、为农村股份合作社(或公司)立法,支持农民组建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作用。但这还不够充分和完善,作为双层经营体制在中的一层——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法律中的主体地位、法人资格还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中得到确定和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一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农民对土地人人享有、人人占有的内涵,农民依照此法有权支配自己的物权,把土地以人均股份占有的形式实行“股田制”,组建股份合作社,明确成为双层经营中的坚实的一层,并且按现代企业制度民主成立、登记注册,确立法人地位,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国家应颁布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的《农村土地法》和《农村股份合作社(公司)法》,支持和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支持农民依法组建自己的(母体)集体经济组织。
2、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大力支持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平稳地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组建好合作社,政府应高度重视。应派出工作组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政府应在人力物力上支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开办费。政府要确保把村组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民的《土地股权》证书发到村组和农民手里。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扬民主,帮助每个组合作社、村合作联社顺利组建起来,帮助他们选出农民满意的合作社的董事会、监事会、管委会三个工作班子及其工作人员。
3、政府履职提供对“三农”的服务职能。
一是要兴办或恢复农民成人学校,免费普及农民职业教育,发放农村技术职称,让每个农民都成为具有1—2门专业技能的科技人员。二是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普及高中义务教育(含高中职业教育),实现城乡均衡教育,农村教育既要为大专院校输送人才,更要培养新农村的建设者。三是要加大对农业大专院校的招生,农村不仅需要“一村一名大学生”,政府还应当给每个合作社配备具有大专以上的农业科技人员。四是党校和行政学校、农业科研院校要为农村培养具有大专学历的社长、公司经理等管理人才。五是政府在农村改造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应该直接安排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作用和主体作用。六是帮助村、社搞好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对农村经济发展给予法律、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规范政府行为,提供良好环境,让农村股份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发表于 @ 2008年08月20日 18:00:00 |点击数()